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涂美秀
涂美珠
涂祖強
尤瑞珍
陳志威
陳芳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
被 告 涂美玉
莊景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吳彥明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洪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 有規定。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第1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僅聲明被告等人應賠償原告等人若干 元云云,惟並未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要求本 院判決被告應給付予原告請求之數額為何?),而本院於民 國105年11月14日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惟當日兩造合意停止訴訟,嗣原告雖於106年3月8日聲請續 行訴訟,惟迄今仍未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
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前揭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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