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 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 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又易科罰 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為限,故數罪中,如有最重 本刑逾5年或宣告刑逾6月者,因根本不得易科罰金,則併合 處罰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觀諸刑法第51條、第4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林育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1之罪確係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 定,有本院105年度花簡字第160號判決、105年度易字第310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 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所示 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依前述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 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 刑人林育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適當,應予准許。而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 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 2所示之罪刑總合有期徒刑10 月,爰依前開說明,本於罪責 相當之要求,在上開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 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 罰金之罪,但因如編號2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 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2 罪,其執行刑部分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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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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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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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7月 │ │
│ │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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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16日上午11 │104年12月5日2時40分 │ │
│ │時許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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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年度毒偵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55號 │第152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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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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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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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花簡字第160號│105年度易字第310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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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4月30日 │ 105年10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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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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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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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花簡字第160號│105年度易字第310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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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06月03日 │ 105年11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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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再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字第37號 │第5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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