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65號
HLDM,106,聲,265,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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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岳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岳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岳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又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 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準此,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如再與 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更定執行刑時,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 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 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犯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又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確係於附 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犯罪事實 判決之法院,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 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岳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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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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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17日 │104年12月11日 │105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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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5 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5 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5 號 │字第225 號 │第4425號、105 年度毒│
│ │ │ │偵字第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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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36號 │105 年度易字第195 號│105 年度易字第122 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5年3月22日 │ 105年7月19日 │ 10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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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36號 │105 年度易字第195 號│105 年度易字第122 號│
│判 決├────┼──────────┼──────────┼──────────┤
│ │判 決│ 105年4月11日 │ 105年11月14日 │ 106年2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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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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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花蓮地檢105 年度執 │花蓮地檢105 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6 年度執字│
│ │ 字第908 號 │第3102號 │第829 號 │
│ ├──────────┴──────────┤ │
│ │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 │
│ │9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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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