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麗靜
林艷妤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1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4 月6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證據及其法律適用俱屬複雜,致 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 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水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