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美足
被 上訴人 鄭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
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03月31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20,3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396元,惟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