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號
TTDV,106,訴,8,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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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郭原榮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核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700 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1萬900元,尚須補繳1萬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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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