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高證翔即高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高證翔即高清松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
,然相對人繳息至96年4月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
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
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三)相對人高證翔即高清松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訂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
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整,違約金之計收,
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5年2月起,即
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足最
低應繳金額,本行已於95年4月19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
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四)相對人高證翔即高清松至民國96年4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
新臺幣41,296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1,296元為自
92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96年4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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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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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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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1,296元 │ 96年4月10日起至 │20% │96年4月10日起至 │按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4.99%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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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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