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炳煌
選任辯護人 李振祥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二三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0一七六號、併辦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七五0、一一四九三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炳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
。
如附表二編號2、3、4、5、6、8、9、11、13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卯○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林炳煌原係「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卯○○○公司)之保險業務員
,負責招攬保險、洽定保險契約、收取保費及服務保戶等各項業務,為從事業務
之人,詎其因家庭負擔沉重,需款孔急,竟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七間起
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一)、連續
將如附表一被保險人所繳之保險費,侵占入己,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侵占
日期、侵占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3、4、5、6、7、8、
9、24、25、26、47、48、49、72、73、74、75、76、77、78、79、80、81、82
、83係以支票繳保費除外)。另有保戶F○○(保單號碼Z 000000000、保單生
效日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每期應繳保費二萬零五百元)於八十八年九月十日
,在台中市○○○路○段上班之工廠,交付保儉費二萬零五百元予林炳煌,即予
侵占入己。另有保戶子○○(保單號碼Z 00000000000),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
日、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分別繳交保險費一萬九千九百元
,林炳煌均即予侵占入己。(二)、又將附表二保戶用以繳交保險費之支票,連
續侵占入己。被保險人、保單號碼、支票之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金額、票
號、侵占日期,均詳如附表二所示。林炳煌另於八十六年底,在台中市某刻印社
委託不知情成年之人偽刻卯○○○股份有限公司之直式印章(下稱直式印章)一
枚。於八十九年二月初,在台中市卯○○○台中營業處,蓋用上開偽造之直式印
章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卯○○○之背書(直式)後,持向賴志
寬調現。於八十九年三月初,在台中市卯○○○台中營業處,在附表二編號3所
示之支票背面以上開直式印章偽造卯○○○公司背書(直式)後,持向賴志寬調
現。又於八十九年四月中旬,在台中縣大里市住處在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支票
背面以上開直式印章偽造背書(直式)後,委託合作金庫五權路分行提示取款。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初,在台中縣大里市住處,以上開直式印章在附表二編號5所
示之支票背面,偽造卯○○○公司之背書(直式)後,在泛亞銀行太平分行,持
向賴志寬調現。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中旬,在台中縣大里市住處,在如附表二編號
6所示之支票背面,以直式印章偽造卯○○○公司背書(直式),在泛亞銀行太
平分行,持向賴志寬調現。於八十七年十月中旬,在台中縣大里市住處,以直式
印章在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卯○○○公司之背書(直式)後,交
由其妻周娉鶯持由大里市農會東榮分會交換。於八十八年十月初,在台中縣大里
市住處,在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支票背面以直式印章偽造卯○○○公司之背書(
直式)後,在泛亞銀行太平分行持向賴志寬調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初,在台中
縣大里市住處,在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支票背面,以直式印章偽造卯○○○公
司之背書後,在台中市卯○○○公司台中營業處,持向賴志寬調現。於八十九年
五月上旬,在台中縣大里市住處,以真正之卯○○○股份有限公司橫式印章,在
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卯○○○公司之背書後,在卯○○○公司台中
營業處持向賴志寬調現。於八十九年二月下旬,在台中縣大里市住處,在附表二
編號13所示之支票背面,以直式印章偽造卯○○○公司之背書,於八十九年二月
二十六或二十七日,在卯○○○公司台中營業處持向賴志寬調現(賴志寬以其弟
賴志慶名義代收)。八十八年四月初,在台中縣大里市住處,以真正之橫式卯○
○○公司印章,在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卯○○○公司之背書後,在
卯○○○公司台中營業處,持向賴志寬調現。足以生損害於卯○○○公司及發票
人、執票人及付款銀行。
二、案經地○○(原姓名劉鴻文)、天○○、宇○○、玄○○、丑○○、子○○、癸
○○、壬○○、寅○○、丁○○、辛○○、亥○○、申○○、A○○告發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南山公司告訴,庚○○、宙○○、巳○
○、乙○○、未○○、黃○○、F○○、戌○○、D○○、辰○○、E○○、B
○○、丙○○、C○○、邢明發、酉○○、午○○、官玉秀、己○○告發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林炳煌(下稱被告)坦承不諱,經核與告發人地○
○、丑○○、子○○、丁○○、辛○○、A○○等人於偵查中、及告發人地○○
、丑○○、丁○○、辛○○、A○○、F○○、子○○等人於原審法院審理中所
述相符,並經告訴代理人指訴明確,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單影本(於本院審
理時提出)附卷可憑。並有被告出具與證人地○○等人收據(地○○三張,天○
○、宇○○、玄○○合併三張,天○○二張、丑○○三張、子○○六張、癸○○
三張、壬○○三張、寅○○二張、丁○○一張、辛○○一張、亥○○一張、申○
○四張、A○○二張,以上資料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一七六號卷,七三頁至
一0六頁)、被告出具與巳○○等人收據(巳○○一張、乙○○二張、未○○二
張、黃○○一張、F○○二張、辰○○四張、E○○三張、B○○、丙○○、C
○○三人合併一張、邢明發、酉○○二人合併二張、午○○二張,戊○○、陳佩
伸、陳威帆合併一張、己○○五張,以上資料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三號
卷,五七頁至七九頁反面)、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影本二十張(附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八七五0號偵查卷第六頁及七頁,原審卷第六四、六五、六九、七十、七一
、七二、七三、七四、七五、七八、一四四、一四五、一五二頁、本院卷二三0
之一、二三0之四、二三0之五、二四四頁)。並有告訴人卯○○○公司八十九
年八月二十五日追加告訴狀所附被告出具與賴翠玲等人之收據及保戶黃素珍出具
與南山公司之確認書等資料(賴翠玲收據一張、楊素珍與黃永欽確認書四張、未
○○收據一張、楊淑慧確認書一張、楊明龍確認書一張、楊明憲確認書一張、訾
秀如確認書一張、魏真德確認書一張、楊廖艷姿確認書一張、楊坤山確認書一張
、宋芳如收據一張、柯鳳秋確認書二張、楊明龍確認書一張、黃彥棠確認書一張
、黃永欽確認書二張、江雅惠收據一張、江詩雅收據一張)附卷可稽,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被告侵占F○○所繳保費二萬零五千元,已據F○○於本
院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七一頁),並有被告出具之收據影本一紙(見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一一四九三號偵查卷第六四頁)。另證人子○○於原審法院亦證稱:其
自八十年參加保險,年繳四萬多元保費,繳到八十八年(見原審卷第二五三頁)
,並有被告出具之收據六張(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一七六號偵查卷第八四至
八九頁)。被告右揭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事證明確,可以認定。
二、被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侵占之保費總計三百七十萬三千五百六十八元,被告
在卯○○○公司尚有公基金與承攬報酬合計七十萬二千六百八十三元未領取,經
抵銷後,僅侵占三百零三萬零八百八十五元。又被告充當保險業務員,自七十七
年五月一日至八十九年止,應得佣金共三百六十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三元,均被卯
○○○公司抑留不發,此筆未領取佣金足以抵銷侵占之保費,足見卯○○○公司
並無損害云云。惟被告任職卯○○○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本有義務繳回所收之保
險費。在未結算之前,不能以僱用人卯○○○公司,可能積欠其報酬,先將公司
之代收款予以挪用,事後再主張未侵占公司之款項。被告辯護人上開辯護,不能
據以認被告未侵占代收之保費。
三、被告為保險公司業務員,負責保險費之收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收取
之保險費現款及支票,予以侵占挪用,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
占罪。被告就附表二所示有記名部分(即記載卯○○○公司為受款人)之支票,
予以侵占後,或利用真正之橫式印章、或利用偽刻之直式印章,偽造卯○○○公
司背書後,持以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卯○○○公司、發票人、執票人、付款銀
行,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私文書之
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偽造直式印章之行為為高度之偽造印
文行為所吸收;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文書行為之部分行為,亦均不另論罪。被
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段及犯罪基本構成
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與連續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從一重以業
務侵占罪處斷。公訴人雖僅起訴被告侵占南山公司保戶地○○等十四人之保費共
計一百萬八千零七十五元之事實,而未起訴被告有罪之其餘侵占及偽造卯○○○
公司印章、印文,而偽造支票背書並行使之犯罪事實,然因此部分與公訴人起訴
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一併審究
。
四、原審判決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有以下之瑕疵,1、就侵占日期僅認定
至年,犯罪事實不能確定。2、附表一編號24、25、26之保險費,係以附表二編
號20之支票支付,原審認以匯票支付。3、附表一編號47、48、49之保費,係以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面額五萬二千二百元、二萬六千二百六十元之支票,並另
付現金三五三二元、一三九0元之方式繳交保費,原審認均以現金繳交,而認被
告侵占現金。4、附表一編號55、72至83之保費,係以支票支付,原審認係繳交
現金,而侵占現金。5、原審判決所附之附表二編號1、5除外之保費,並無證據
足以認定被告有侵占,原審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6、附表二編號12之支票,係
被告偽造橫式背書後,持交賴志寬提出交換,已據被告供明(見本院卷第二二0
頁),並有該支票影本可憑(見原審卷第七二頁)原審判決認係充當保費交回卯
○○○公司,並未偽造背書。7、原審判決就附表二編號15之偽造背書行為漏未
認定。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認被告有侵占原審判決書所附附表二所示之保費
,認事不當,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量刑過輕云云。其中就被保險人子
○○、F○○以外部分為無理由,就其餘部分為有理由。被告上訴意旨則以侵占
之保費總計三百七十萬三千五百六十八元,被告在卯○○○公司尚有公基金與承
攬報酬合計七十萬二千六百八十三元未領取,經抵銷後,僅侵占三百零三萬零八
百八十五元。又被告充當保險業務員,自七十七年五月一日至八十九年止,應得
佣金共三百六十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三元,均被卯○○○公司抑留不發,此筆未領
取佣金足以抵銷侵占之保費,足見卯○○○公司並無損害,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
重,雖無理由,但原審判決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自為判決。爰
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數額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偽造之直式南山公司印章,已遭被告丟棄 滅失,業經被告陳明在卷,故不予宣告沒收。而上開如附表二編號2、3、4、 5、6、8、9、11、13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直式「卯○○○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五、原審判決認被告尚涉有侵占原審判決書附表二編號2、3、4、6、7之保險費 之犯行。但證人己○○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沒有印象有繳交原審判決書附表二 編號6、7之保費(見本院卷第六八、六九頁),是難認己○○有繳交此部分之 保費,而遭被告侵占。又原審判決書附表二編號2之被保險人庚○○,為被告之 姊;編號3、4之被保險人劉志鑫、劉瓊方,均為庚○○之子,即被告之甥,已 據被告供明,並據庚○○證述在卷。而庚○○又證稱並未以上開保險費用以申報 所得稅免稅額。庚○○上開繳交之保費總共達十六萬二千一百零八元,竟未用以 申報免稅額,不合常情。另卯○○○公司,曾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十八 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催繳庚○○ 就原審判決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保單之保費。此有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可憑( 見本院卷第一四三、一四四、一四六、一四八頁);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八 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以宙○○為收件人催繳如附表二編號3所 示保單之保費;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庚○○為收 件人催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保單之保費,亦有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可憑(見 本院卷第一四九至一五四頁)。就上開事證觀之,難認庚○○有繳交原審判決書 附表二編號2、3、4之保費。此外又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 被告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原審認被告有侵占己○○、庚○○、劉志鑫、劉瓊方 之上開保費,尚有未洽。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表一
┌─┬─────┬────┬───┬──┬────┬────┬────┬────┬────┬────┬─────────────────┐
│編│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保單生│繳法│每期應繳│侵占期間│應繳總 │實繳總保│侵占總額│繳費方式│ 備 註 │
│號│ │ │效 日│ │保 幀│ │保費 │險費 │ │ │ │
├─┼─────┼────┼───┼──┼────┼────┼────┼────┼────┼────┼─────────────────┤
│1│Z000000000│王藝樺 │871014│年 │$54,810 │88/10/14│$54,810 │$54,810 │$54,810 │指名支票│以附表二編號1之支票支付 附2 │
├─┼─────┼────┼───┼──┼────┼────┼────┼────┼────┼────┼─────────────────┤
│2│Z000000000│蔡長宏 │871014│年 │$107,500│88/10/14│$107,500│$107,500│$107,500│指名支票│以附表二編號2、3之支票支付 附2、3│
├─┼─────┼────┼───┼──┼────┼────┼────┼────┼────┼────┼─────────────────┤
│3│0000000000│陳永欣 │770520│季 │$17,663 │89/2/20 │$17,663 │$17,663 │$17,663 │指名支票│以附表二編號4之支票付保費 │
├─┼─────┼────┼───┼──┼────┼────┼────┼────┼────┼────┼─────────────────┤
│4│0000000000│沈大銘 │791021│年 │$62,422 │88/10/21│$62,422 │$59,300 │$59,300 │指名支票│*以附表二編號5之支票付保費 │
├─┼─────┼────┼───┼──┼────┼────┼────┼────┼────┼────┼─────────────────┤
│5│Z000000000│未○○ │791006│年 │$37,525 │88/10/20│$37,525 │$37,250 │$37,000 │指名支票│*收據一張以附表二編號6之支票付保費│
├─┼─────┼────┼───┼──┼────┼────┼────┼────┼────┼────┼─────────────────┤
│6│Z000000000│賴仁淙 │800714│年 │$11,224 │86/7/14 │$33,672 │$33,672 │$33,672 │指名支票│附表二編號7、8、9支票付保費 │
│ │ │ │ │ │ │87/7/14 │ │ │ │ │ │
│ │ │ │ │ │ │88/7/14 │ │ │ │ │ │
├─┼─────┼────┼───┼──┼────┼────┼────┼────┼────┼────┼─────────────────┤
│7│Z000000000│賴惠珣 │800714│年 │$23,929 │86/7/14 │$71,787 │$71,787 │$71,787 │指名支票│同 上 │
│ │ │ │ │ │ │87/7/14 │ │ │ │ │ │
│ │ │ │ │ │ │88/7/14 │ │ │ │ │ │
├─┼─────┼────┼───┼──┼────┼────┼────┼────┼────┼────┼─────────────────┤
│8│Z000000000│彭增榮 │820813│半年│$15,889 │88/2/13 │$47,667 │$47,667 │$47,667 │指名支票│以附表二編號10、11、12之支票付保費│
│ │ │ │ │ │ │88/8/13 │ │ │ │ │侵占三期 │
│ │ │ │ │ │ │89/2/13 │ │ │ │ │ │
├─┼─────┼────┼───┼──┼────┼────┼────┼────┼────┼────┼─────────────────┤
│9│Z000000000│沈大銘 │860213│年 │$56,880 │89/2/13 │$56,880 │$54,036 │$54,036 │指名支票│*以附表二編號13之支票付保費 │
├─┼─────┼────┼───┼──┼────┼────┼────┼────┼────┼────┼─────────────────┤
││0000000000│賴翠琴 │730313│年 │$40,576 │89/4/6 │$40,576 │$40,576 │$40,576 │現金 │收據1張(告證7) │
├─┼─────┼────┼───┼──┼────┼────┼────┼────┼────┼────┼─────────────────┤
││Z000000000│楊素珍 │800224│年 │$8,040 │88/2/24 │$8,040 │$7,600 │$7,600 │現金 │* │
├─┼─────┼────┼───┼──┼────┼────┼────┼────┼────┼────┼─────────────────┤
││Z000000000│楊素珍 │800224│年 │$50,340 │88/2/24 │$50,340 │$47,900 │$47,900 │現金 │* │
├─┼─────┼────┼───┼──┼────┼────┼────┼────┼────┼────┼─────────────────┤
││Z000000000│楊素珍 │800224│年 │$3,300 │88/2/24 │$3,300 │$3,100 │$3,100 │現金 │* │
├─┼─────┼────┼───┼──┼────┼────┼────┼────┼────┼────┼─────────────────┤
││Z000000000│黃永欽 │790531│年 │$62,521 │88/5/31 │$62,521 │$59,395 │$59,395 │現金 │* │
├─┼─────┼────┼───┼──┼────┼────┼────┼────┼────┼────┼─────────────────┤
││Z000000000│未○○ │791006│年 │$37,525 │87/10/5 │$37,525 │$37,250 │$37,250 │現金 │*收據1張(告證10) │
└─┴─────┴────┴───┴──┴────┴────┴────┴────┼────┼────┴─────────────────┘
┌─┬─────┬────┬───┬──┬────┬────┬────┬────┬────┬────┬─────────────────┐
│編│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保單生│繳法│每期應繳│侵占期間│應繳總 │實繳總保│侵占總額│繳費方式│ 備 註 │
│號│ │ │效 日│ │保 幀│ │保費 │險費 │ │ │ │
├─┼─────┼────┼───┼──┼────┼────┼────┼────┼────┼────┼─────────────────┤
││Z000000000│楊淑惠 │791018│年 │$40,081 │87/10/18│$80,162 │$75,000 │$75,000 │現金 │* │
│ │ │ │ │ │ │88/10/18│ │ │ │ │ │
├─┼─────┼────┼───┼──┼────┼────┼────┼────┼────┼────┼─────────────────┤
││Z000000000│楊明龍 │791018│年 │$28,530 │87/10/18│$57,060 │$54,477 │$54,477 │現金 │* │
│ │ │ │ │ │ │88/10/18│ │ │ │ │ │
├─┼─────┼────┼───┼──┼────┼────┼────┼────┼────┼────┼─────────────────┤
││Z000000000│楊明憲 │791018│年 │$40,867 │87/10/18│$81,734 │$76,000 │$76,000 │現金 │* │
│ │ │ │ │ │ │88/10/18│ │ │ │ │ │
├─┼─────┼────┼───┼──┼────┼────┼────┼────┼────┼────┼─────────────────┤
││Z000000000│訾秀如 │830627│年 │$97,000 │87/6/27 │$194,000│$184,300│$184,300│現金 │* │
│ │ │ │ │ │ │88/6/27 │ │ │ │ │ │
├─┼─────┼────┼───┼──┼────┼────┼────┼────┼────┼────┼─────────────────┤
││Z000000000│魏貞德 │830713│年 │$29,920 │86/7/13 │$89,760 │$85,272 │$85,272 │現金 │* │
│ │ │ │ │ │ │87/7/13 │ │ │ │ │ │
│ │ │ │ │ │ │88/7/13 │ │ │ │ │ │
├─┼─────┼────┼───┼──┼────┼────┼────┼────┼────┼────┼─────────────────┤
││Z000000000│廖進崑 │831130│年 │$136,679│87/11/30│$136,679│$136,679│$136,679│現金 │ │
├─┼─────┼────┼───┼──┼────┼────┼────┼────┼────┼────┼─────────────────┤
││Z000000000│楊廖艷 │831130│年 │$212,600│87/11/30│$425,200│$403,800│$403,800│現金 │* │
│ │ │ │ │ │ │88/11/30│ │ │ │ │ │
├─┼─────┼────┼───┼──┼────┼────┼────┼────┼────┼────┼─────────────────┤
││Z000000000│楊坤山 │840426│年 │$274,800│88/4/26 │$274,800│$261,000│$261,000│現金 │* │
├─┼─────┼────┼───┼──┼────┼────┼────┼────┼────┼────┼─────────────────┤
││Z000000000│宋芳如 │841008│年 │$9,720 │ │$9,720 │ │ │ │以附表二編號20之支票繳交 │
├─┼─────┼────┼───┼──┼────┤ ├────┤ │ │ │ │
││Z000000000│宋芳如 │841008│年 │$15,107 │88/12/22│$15,170 │$32,671 │$32,671 │支 票 │*收據1張(告證18) │
├─┼─────┼────┼───┼──┼────┤ ├────┤ │ │ │ │
││Z000000000│宋芳如 │841008│年 │$7.870 │ │$7,870 │ │ │ │ │
├─┼─────┼────┼───┼──┼────┼────┼────┼────┼────┼────┼─────────────────┤
││Z000000000│柯鳳秋 │841204│年 │$31,360 │88/12/4 │$31,360 │$29,700 │$29,700 │現金 │* │
├─┼─────┼────┼───┼──┼────┼────┼────┼────┼────┼────┼─────────────────┤
││Z000000000│柯鳳秋 │841204│年 │$17,255 │88/12/4 │$17,255 │$16,300 │$16,300 │現金 │* │
├─┼─────┼────┼───┼──┼────┼────┼────┼────┼────┼────┼─────────────────┤
││Z000000000│楊明龍 │851122│年 │$97,900 │88/11/22│$97,900 │$93,000 │$93,000 │現金 │* │
├─┼─────┼────┼───┼──┼────┼────┼────┼────┼────┼────┼─────────────────┤
││Z000000000│黃彥棠 │860126│年 │$19,968 │89/1/26 │$19,968 │$18,668 │$18,668 │現金 │* │
├─┼─────┼────┼───┼──┼────┼────┼────┼────┼────┼────┼─────────────────┤
││Z000000000│黃永欽 │860126│年 │$26,300 │89/1/26 │$26,300 │$24,550 │$24,550 │現金 │* │
└─┴─────┴────┴───┴──┴────┴────┴────┴────┴────┴────┴─────────────────┘
┌─┬─────┬────┬───┬──┬────┬────┬────┬────┬────┬────┬─────────────────┐
│編│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保單生│繳法│每期應繳│侵占期間│應繳總 │實繳總保│侵占總額│繳費方式│ 備 註 │
│號│ │ │效 日│ │保 幀│ │保費 │險費 │ │ │ │
├─┼─────┼────┼───┼──┼────┼────┼────┼────┼────┼────┼─────────────────┤
││Z000000000│黃巧雯 │860126│年 │$16,352 │89/1/26 │$16,352 │$15,302 │$15,302 │現金 │* │
├─┼─────┼────┼───┼──┼────┼────┼────┼────┼────┼────┼─────────────────┤
││Z000000000│江雅惠 │870422│半年│$10,995 │89/4/6 │$10,995 │$19,038 │$19,038 │ │被告告訴保戶僅需繳交7619元 │
├─┼─────┼────┼───┼──┼────┤ ├────┤ │ │現金 ├─────────────────┤
││Z000000000│江雅惠 │870422│半年│$11,419 │ │$11,419 │ │ │ │收據1張(告證24) │
├─┼─────┼────┼───┼──┼────┼────┼────┼────┼────┼────┼─────────────────┤
││Z000000000│江詩雅 │870422│半年│$11,372 │ │$11,372 │$23,247 │$23,247 │現金 │此兩件保單係保戶補繳88年10月之保費│
├─┼─────┼────┼───┼──┼────┤89/4/6 ├────┤ │ ├────┤(含墊繳利息)、收據1 張(告證25)│
││Z000000000│江詩雅 │870422│半年│$11,463 │ │$11,463 │ │ │現金 │ │
├─┼─────┼────┼───┼──┼────┼────┼────┼────┼────┼────┼─────────────────┤
││Z000000000│地○○ │811019│年 │$26,911 │88/10/25│$26,911 │$26,724 │$26,724 │現金 │*電腦顯示僅墊繳一期、但保戶提供三 │
│ │ │ │ │ │ │ │ │ │ 期收據 │
├─┼─────┼────┼───┼──┼────┼────┼────┼────┼────┼────┼─────────────────┤
││Z000000000│天○○ │800716│年 │$19,668 │86/7/30 │$59,004 │$19669 │$59,004 │現金 │收據多3元、收據3張 │
│ │ │ │ │ │ │87/8/11 │ │$19669 │ │ │ │
│ │ │ │ │ │ │88/7/25 │ │$19669 │ │ │ │
├─┼─────┼────┼───┼──┼────┼────┼────┼────┼────┼────┼─────────────────┤
││Z000000000│天○○ │831214│年 │$60,480 │87/12/23│$120,960│$61480 │$120,960│現金 │收據2張 │
│ │ │ │ │ │ │88/12/31│ │$60480 │ │ │ │
├─┼─────┼────┼───┼──┼────┼────┼────┼────┼────┼────┼─────────────────┤
││Z000000000│宇○○ │800716│年 │$11,671 │86/7/30 │$35,013 │$12744 │$35,013 │ │收據多3219元、收據3張 │
│ │ │ │ │ │ │87/8/11 │ │$12744 │ │現金 │ │
│ │ │ │ │ │ │88/7/25 │ │$12744 │ │ │ │
├─┼─────┼────┼───┼──┼────┼────┼────┼────┼────┼────┼─────────────────┤
││Z000000000│玄○○ │800716│年 │$12,164 │86/7/30 │$36,462 │$14416 │$36,462 │現金 │收據多6786元、收據3張 │
│ │ │ │ │ │ │87/8/11 │ │$14416 │ │ │ │
│ │ │ │ │ │ │88/7/25 │ │$14416 │ │ │ │
├─┼─────┼────┼───┼──┼────┼────┼────┼────┼────┼────┼─────────────────┤
││Z000000000│丑○○ │800104│年 │$41,734 │89/3/4 │$41,734 │$41,780 │$41,734 │現金 │電腦顯示僅墊繳一期、但保戶提供三期│
│ │ │ │ │ │ │ │ │ │ │ │收據,且收據多46元 │
├─┼─────┼────┼───┼──┼────┼────┼────┼────┼────┼────┼─────────────────┤
││Z000000000│子○○ │810924│年 │$28,501 │86/10/30│$85,503 │$28320 │$84,960 │現金 │*收據3張 │
│ │ │ │ │ │ │87/10/15│ │$28320 │ │ │ │
│ │ │ │ │ │ │88/11/10│ │$28320 │ │ │ │
├─┼─────┼────┼───┼──┼────┼────┼────┼────┼────┼────┼─────────────────┤
││Z000000000│癸○○ │801101│年 │$24,887 │87/1/3 │$99,548 │$25600 │$76,800 │現金 │電腦顯示墊繳四期、但保戶僅提供三期│
│ │ │ │ │ │ │88/1/2 │ │$25600 │ │ │收據(差85年) │
│ │ │ │ │ │ │89/1/4 │ │$25600 │ │ │ │
└─┴─────┴────┴───┴──┴────┴────┴────┴────┴────┴────┴─────────────────┘
┌─┬─────┬────┬───┬──┬────┬────┬────┬────┬────┬────┬─────────────────┐
│編│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保單生│繳法│每期應繳│侵占期間│應繳總 │實繳總保│侵占總額│繳費方式│ 備 註 │
│號│ │ │效 日│ │保 幀│ │保費 │險費 │ │ │ │
├─┼─────┼────┼───┼──┼────┼────┼────┼────┼────┼────┼─────────────────┤
│ │ │ │ │ │ │87/1/3 │ │$25040 │ │ │電腦顯示墊繳四期、但保戶僅提供三期│
││Z000000000│壬○○ │801103│年 │$24,969 │88/1/2 │$99,876 │$25040 │$75,120 │現金 │收據(差85年) │
│ │ │ │ │ │ │89/1/4 │ │$25040 │ │ │ │
├─┼─────┼────┼───┼──┼────┼────┼────┼────┼────┼────┼─────────────────┤
││Z000000000│寅○○ │830415│年 │$25,296 │87/6/10 │$50,592 │$25305 │$ 50,592│現金 │收據多18元、收據二張 │
│ │ │ │ │ │ │88/6/15 │ │$25305 │ │ │ │
├─┼─────┼────┼───┼──┼────┼────┼────┼────┼────┼────┼─────────────────┤
││Z000000000│丁○○ │790726│年 │$55,732 │88/9/16 │$55,732 │$55,732 │$55,732 │支票及現│以附表二編號18之支票及現金3532元繳│
│ │ │ │ │ │ │ │ │ │ │金 │費 收據一張 │
├─┼─────┼────┼───┼──┼────┼────┼────┼────┼────┼────┼─────────────────┤
││Z000000000│辛○○ │831120│年 │$18,050 │ │$18,050 │ │$18,050 │支票 │以附表二編號19之支票及現金1390元繳│
├─┼─────┼────┼───┼──┼────┤88/11/20├────┤$27,650 ├────┤ │費 收據一張 │
│49│Z000000000│辛○○ │831120│年 │$9,600 │ │$ 9,600 │ │$9,600 │及現金 │ │
├─┼─────┼────┼───┼──┼────┼────┼────┼────┼────┼────┼─────────────────┤
││Z000000000│申○○ │870408│年 │$5,160 │ │ │ │ │現金 │ │
├─┼─────┼────┼───┼──┼────┤89/4/15 │$8,600 │$8,640 │$8,600 ├────┤ 收據一張 │
│51│Z000000000│申○○ │870430│年 │$3,440 │ │ │ │ │現金 │ │
├─┼─────┼────┼───┼──┼────┼────┼────┼────┼────┼────┼─────────────────┤
│ │ │ │ │ │ │86/7/22 │ │$11940 │ │ │電腦顯示墊繳兩期,保戶提供三期收據│
││Z000000000│申○○ │790731│年 │$10,924 │87/7/20 │$21,848 │$11940 │$21,848 │現金 │,且收據多2032元 │
│ │ │ │ │ │ │88/7/30 │ │$11940 │ │ │ │
├─┼─────┼────┼───┼──┼────┼────┼────┼────┼────┼────┼─────────────────┤
││Z000000000│亥○○ │870430│年 │$11,200 │89/4/15 │$11,200 │$11,200 │$11,200 │現金 │收據一張 │
├─┼─────┼────┼───┼──┼────┼────┼────┼────┼────┼────┼─────────────────┤
││Z000000000│A○○ │830705│年 │$21,254 │87/7/11 │$42,508 │$21257 │$42,508 │現金 │收據多6元、收據二張 │
│ │ │ │ │ │ │88/7/15 │ │$21257 │ │ │ │
├─┼─────┼────┼───┼──┼────┼────┼────┼────┼────┼────┼─────────────────┤
││Z000000000│巳○○ │821222│年 │$48,850 │89/1/15 │$48,850 │$48,850 │$48,850 │支票 │以附表二編號14之支票繳費 收據一張│
├─┼─────┼────┼───┼──┼────┼────┼────┼────┼────┼────┼─────────────────┤
││Z000000000│乙○○ │851220│年 │$39,250 │88/12/30│$78,500 │$39250 │$78,500 │現金 │收據二張 │
│ │ │ │ │ │ │87/12/24│ │$39250 │ │ │ │
├─┼─────┼────┼───┼──┼────┼────┼────┼────┼────┼────┼─────────────────┤
││Z000000000│黃○○ │821115│年 │$37,400 │88/11/30│$37,400 │$37,840 │$37,400 │現金 │收據多440元、收據一張 │
├─┼─────┼────┼───┼──┼────┼────┼────┼────┼────┼────┼─────────────────┤
││Z000000000│F○○ │790717│年 │$30,635 │88/7/30 │$30,635 │$20,173 │$20,173 │現金 │收據一張 │
├─┼─────┼────┼───┼──┼────┼────┼────┼────┼────┼────┼─────────────────┤
││Z000000000│D○○ │850612│年 │$7,900 │88/6/12 │$7,900 │$7,900 │$7,900 │現金 │ │
├─┼─────┼────┼───┼──┼────┼────┼────┼────┼────┼────┼─────────────────┤
││Z000000000│楊上慧 │871213│年 │$8,800 │88/12/13│$8,800 │$8,800 │$8,800 │現金 │ │
└─┴─────┴────┴───┴──┴────┴────┴────┴────┴────┴────┴─────────────────┘
┌─┬─────┬────┬───┬──┬────┬────┬────┬────┬────┬────┬─────────────────┐
│編│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保單生│繳法│每期應繳│侵占期間│應繳總 │實繳總保│侵占總額│繳費方式│ 備 註 │
│號│ │ │效 日│ │保 幀│ │保費 │險費 │ │ │ │
├─┼─────┼────┼───┼──┼────┼────┼────┼────┼────┼────┼─────────────────┤
││Z000000000│簡嘉德 │871213│年 │$7,500 │88/12/13│$7,500 │$7,500 │$7,500 │現金 │ │
├─┼─────┼────┼───┼──┼────┼────┼────┼────┼────┼────┼─────────────────┤
││Z000000000│楊景順 │871213│年 │$7,200 │88/12/13│$7,200 │$7,200 │$7,200 │現金 │ │
├─┼─────┼────┼───┼──┼────┼────┼────┼────┼────┼────┼─────────────────┤
││Z000000000│D○○ │801211│年 │$25,293 │88/12/11│$25,293 │$25,293 │$25,293 │現金 │ │
├─┼─────┼────┼───┼──┼────┼────┼────┼────┼────┼────┼─────────────────┤
││Z000000000│戌○○ │801211│年 │$35,908 │88/12/11│$35,908 │$35,908 │$35,908 │現金 │ │
├─┼─────┼────┼───┼──┼────┼────┼────┼────┼────┼────┼─────────────────┤
│ │ │ │ │ │ │86/10/15│ │$35502 │ │ │ │
││Z000000000│辰○○ │810922│年 │$38,098 │87/10/30│$114,294│$33522 │$107,946│現金 │收據三張 │
│ │ │ │ │ │ │88/9/30 │ │$38922 │ │ │ │
├─┼─────┼────┼───┼──┼────┼────┼────┼────┼────┼────┼─────────────────┤
││Z000000000│辰○○ │860317│年 │$9,060 │89/3/25 │$9,060 │$9,060 │$9,060 │現金 │收據一張 │
├─┼─────┼────┼───┼──┼────┼────┼────┼────┼────┼────┼─────────────────┤
│ │ │ │ │ │ │86/9/30 │ │$10574 │ │ │ │
││Z000000000│E○○ │820924│年 │$10,575 │87/10/15│$31,725 │$10574 │$31,722 │現金 │收據三張 │
│ │ │ │ │ │ │88/10/20│ │$10574 │ │ │ │
├─┼─────┼────┼───┼──┼────┼────┼────┼────┼────┼────┼─────────────────┤
││Z000000000│B○○ │820411│年 │$41,867 │ │$41,867 │$42,867 │$41,867 │現金 │收據多1000元 │
├─┼─────┼────┼───┼──┼────┤ ├────┼────┼────┼────┼─────────────────┤
││Z000000000│丙○○ │820411│年 │$38,396 │88/4/12 │$38,396 │$38,400 │$38,396 │現金 │收據多4元 │
├─┼─────┼────┼───┼──┼────┤ ├────┼────┼────┼────┼─────────────────┤
││Z000000000│C○○ │850416│年 │$29,050 │ │$29,050 │$29,050 │$29,050 │現金 │ │
├─┼─────┼────┼───┼──┼────┤ ├────┼────┼────┼────┼─────────────────┤
││Z000000000│C○○ │850416│年 │$2,850 │ │$2,850 │$2,850 │$2,850 │現金 │ │
├─┼─────┼────┼───┼──┼────┼────┼────┼────┼────┼────┼─────────────────┤
││Z000000000│邢明發 │850105│年 │$13,600 │88/2/28 │$27,200 │$27,200 │$27,200 │支票 │以附表二編號15、16之支票分別繳88、│
│ │ │ │ │ │ │89/2/24 │ │ │ │ │89年之保費 │
├─┼─────┼────┼───┼──┼────┼────┼────┼────┼────┼────┤ │
││Z000000000│酉○○ │850105│年 │$8,600 │88/2/28 │$17,200 │$17,200 │$17,200 │支票 │收據二張(88/2/28總額$22200、89/2/24│ │ │ │ │ │ │89/2/24 │ │ │ │ │總額$59384) │
├─┼─────┼────┼───┼──┼────┼────┼────┼────┼────┼────┤ │
││Z000000000│邢明發 │790122│年 │$25,334 │ │$25,334 │$25,334 │$25,334 │支票 │ │
├─┼─────┼────┼───┼──┼────┤89/2/24 ├────┼────┼────┼────┤ │
││Z000000000│酉○○ │790122│年 │$11,850 │ │$11,850 │$11,850 │$11,850 │支票 │ │
├─┼─────┼────┼───┼──┼────┼────┼────┼────┼────┼────┼─────────────────┤
││0000000000│午○○ │781212│年 │$24,186 │87/12/20│$24,186 │$23910 │$23910 │現金 │ │
│ │ │ │ │ │ ├────┼────┼────┼────┼────┼─────────────────┤
│ │ │ │ │ │ │89/3/30 │$24,186 │$23910 │$23910 │支票 │以附表二編號17之支票繳費 │
└─┴─────┴────┴───┴──┴────┴────┴────┴────┴────┴────┴─────────────────┘
┌─┬─────┬────┬───┬──┬────┬────┬────┬────┬────┬────┬─────────────────┐
│編│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保單生│繳法│每期應繳│侵占期間│應繳總 │實繳總保│侵占總額│繳費方式│ 備 註 │
│號│ │ │效 日│ │保 幀│ │保費 │險費 │ │ │ │
├─┼─────┼────┼───┼──┼────┼────┼────┼────┼────┼────┼─────────────────┤
│ │ │ │ │ │ │ │ │ │同 上 │
││Z000000000│戊○○ │871231│ │申請復效│ │$10,292 │$12,740 │$10,292 │支票 │照會單應繳金額為10292,收據多2448元├─┼─────┼────┼───┼──┼────┤ ├────┼────┼────┼────┼─────────────────┤
│ │ │ │ │ │ │ │ │ │同 上 │
││Z000000000│陳威帆 │871231│ │申請復效│ │$14,318 │$14,380 │$14,318 │支票 │無照會單,收據較應付金額多62元 │
├─┼─────┼────┼───┼──┼────┤ ├────┼────┼────┼────┼─────────────────┤
│ │ │ │ │ │ │ │ │ │同 上 │
││Z000000000│午○○ │871231│ │申請復效│ │$9,217 │$9,280 │$9,217 │支票 │照會單應繳金額為9217,收據多63元 │
├─┼─────┼────┼───┼──┼────┤ ├────┼────┼────┼────┼─────────────────┤
│ │ │ │ │ │ │ │ │ │同 上 │
││Z000000000│午○○ │880107│ │申請復效│89/3/30 │$3,185 │$3,500 │$3,185 │支票 │照會單應繳金額為3185,收據多315元 │
├─┼─────┼────┼───┼──┼────┤ ├────┼────┼────┼────┼─────────────────┤
│ │ │ │ │ │ │ │ │ │同 上 │
││Z000000000│陳佩伸 │871231│ │申請復效│ │$14,200 │$14,220 │$14,200 │支票 │照會單應繳金額為14200,收據多20元 │
├─┼─────┼────┼───┼──┼────┤ ├────┼────┼────┼────┼─────────────────┤
│ │ │ │ │ │ │ │ │ │同 上 │
││Z000000000│午○○ │871231│ │申請復效│ │$9,060 │$9,080 │$9,060 │支票 │照會單應繳金額為9060,收據多20元 │
├─┼─────┼────┼───┼──┼────┤ ├────┼────┼────┼────┼─────────────────┤
│ │ │ │ │ │ │ │ │ │同 上 │
││Z000000000│午○○ │880107│ │申請復效│ │$2,310 │$2,400 │$2,310 │支票 │照會單應繳金額為2310,收據多90元 │
└─┴─────┴────┴───┴──┴────┴────┴────┴────┴────┴────┴─────────────────┘
*表示林炳煌私自給予保戶保險費之折扣優惠,未按保單約定保費金額收取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 │被保險人│ 保單號碼 │ 支票號碼 │面額 │侵占日期│ 交 換 銀 行 │記名支票│ 背 書 │備註│
│ │ │ │ │ 付款銀行 │新台幣│發票日 │ 交 換 日 期 │ │ │ │
├──┼────┼────┼─────┼─────┼───┼────┼────────┼────┼────────┼──┤
│ 一 │蔡長宏 │王藝樺 │Z000000000│AD0000000 │54,810│⒈初 │合作金庫台中支庫│有記名 │卯○○○(橫式)│ │
│ │ │ │ │大眾商銀 │ │⒈⒑ │⒈⒑ │ │(偵8750第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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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蔡長宏 │蔡長宏 │ │AD0000000 │53,750│⒉初 │大眾中二港路分社│有記名 │卯○○○(直式)│註一│
│ │ │ │ │大眾商銀 │ │⒉⒑ │⒉ │ │(偵8750第6頁) │ │
├──┼────┼────┤Z000000000├─────┼───┼────┼────────┼────┼────────┤ │
│ 三 │蔡長宏 │蔡長宏 │ │AD0000000 │53,750│⒊初 │大眾中二港路分社│有記名 │卯○○○(直式)│ │
│ │ │ │ │大眾商銀 │ │⒊⒑ │⒊⒑ │ │(偵8750第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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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新綠實業│陳永欣 │0000000000│不詳 │17,663│⒉⒖ │合作金庫五權分行│有記名 │卯○○○(直式)│註二│
│ │股份有限│ │ │ │ │⒋⒖ │⒋⒖ │ │ │ │
│ │公司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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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沈大銘 │沈大銘 │0000000000│不詳 │59,300│⒒初 │泛亞銀行太平分行│有記名 │卯○○○(直式)│註三│
│ │ │ │ │烏日鄉農會│ │⒒⒊ │ │ │ │ │
│ │ │ │ │ │ │ │⒓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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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明立實業│未○○ │Z000000000│BC0000000 │37,000│⒓中旬│泛亞銀行太平分行│有記名 │卯○○○(直式)│註四│
│ │社 │ │ │彰化商業銀│ │ │⒓ │ │ │ │
│ │ │ │ │行霧峰分行│ │不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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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賴慧珣 │賴慧珣 │Z000000000│GA0000000 │50,310│⒎⒗ │不明 │未記名 │ │註五│
│ │ │ │ │台中第一信│ │⒎⒗ │ │ │ │ │
│ │ │賴仁淙 │Z000000000│用合作社黎│ │ │⒎⒘ │ │ │ │
│ │ │ │ │明分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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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賴慧珣 │賴慧珣 │Z000000000│GA0000000 │35,154│⒑中旬│大里市農會東榮分│有記名 │卯○○○(直式)│註六│
│ │ │ │ │台中第一信│ │⒑⒕ │會 │ │ │ │
│ │ │賴仁涂 │Z000000000│用合作社黎│ │ │⒑⒛ │ │ │ │
│ │ │ │ │明分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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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賴慧珣 │賴仁淙 │Z000000000│GA0000000 │35,154│⒑初 │泛亞銀行太平分行│有記名 │卯○○○(直式)│註七│
│ │ │ │ │台中第一信│ │ │ │ │ │ │
│ │ │賴慧洵 │Z000000000│用合作社黎│ │⒑⒕ │⒑⒕ │ │ │ │
│ │ │ │ │明分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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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許黃麗娥│彭增榮 │ │NB0000000 │16,000│⒌中旬│大眾中二港路分社│未記名 │ │註八│
│ │ │ │ │誠泰銀行民│ │ │(易2423第73頁)│ │ │ │
│ │ │ │ │權分行 │ │⒌⒖ │⒌⒖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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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黃麗娥│彭增榮 │Z000000000│NB0000000 │15,778│⒒初 │大眾中二港路分社│有記名 │卯○○○(直式)│註九│
│ │ │ │ │誠泰銀行民│ │ │(易2423第72頁)│ │(易2423第75頁)│ │
│ │ │ │ │權分行 │ │⒒⒔ │⒒⒖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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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黃麗娥│彭增榮 │ │MB0000000 │15,899│⒌上旬│同右 │有記名 │卯○○○(橫式)│註十│
│ │ │ │ │誠泰銀行公│ │ │ │ │(易2423第76頁)│ │
│ │ │ │ │益分行 │ │⒌⒖ │⒌⒖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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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大銘 │沈大銘 │Z000000000│不詳 │54,036│⒉下旬│不詳 │有記名 │卯○○○(直式)│註│
│ │ │ │ │烏日鄉農會│ │ │ │ │ │ │
│ │ │ │ │ │ │⒉ │⒊⒈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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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巳○○ │巳○○ │Z000000000│PA0000000 │48,850│⒊ │⒊⒛ │未記名 │ │註│
│ │ │ │ │泛亞商業銀│ │ │ │ │ │ │
│ │ │ │ │行太平分行│ │⒊⒛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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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正雄 │邢明發 │Z000000000│FA0000000 │60,000│⒋初 │合作金庫台中分行│有記名 │卯○○○(橫式)│ │
│ │ │ │Z000000000│大甲鎮農會│ │ │ │ │ │ │
│ │ │ │ │信用部 │ │⒋⒛ │⒋⒛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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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正雄 │酉○○ │Z000000000│FA0000000 │60,000│⒋初 │合作金庫台中分行│未記名 │ │註│
│ │ │ │Z000000000│大甲鎮農會│ │ │ │ │ │ │
│ │ │ │ │信用部 │ │⒋⒑ │⒋⒑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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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奕呈工 │午○○ │0000000000│ACT0000000│90,000│不詳 │ │ │ │註│
│ │業有限 │ │ │中興銀行太│ │ │ │ │ │ │
│ │公司 │ │ │平分行 │ │ │ │未記名 │ │ │
│ │負責人 │ │ │ │ │ │ │ │ │ │
│ │徐崇偉 │戊○○ │Z000000000│ │ │⒋ │誠泰銀行台中分行│ │ │註│
│ │ ├────┼─────┤ │ │ │⒌⒉ │ │ │ │
│ │ │陳威帆 │Z00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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