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07號
TTDV,106,司促,1207,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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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黃浚閎即黃晧揚
債 務 人 黃中毅
債 務 人 張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
    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浚閎即黃晧揚前於民國91年12月間,邀同債務
    人黃中毅張少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44,113元整,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浚閎即黃晧揚
    民國105年1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14,218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25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
    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中毅張少琴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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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