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東城
債 務 人 陳亞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點五零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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