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98號
TTDV,106,司促,1098,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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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孟語喬即孟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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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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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2,050元     │95年1月11日起至   │18.25%   │無         │無             │
│ │         │95年2月9日止    │      │          │              │
│ │         ├──────────┼──────┤          │              │
│ │         │95年2月10日起至   │20%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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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