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55號
TTDV,106,司促,1055,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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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山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山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29日止累計61,909元正未給付
  ,其中22,100元為消費款;36,809元為循環利息;3,0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
  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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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22,100元    │ 106年3月30日起至 │百分之1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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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