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訓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訓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訓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6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 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 4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4450 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書 漏載受刑人刑期、執行處所、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等部分, 應逕予更正),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