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64號
TTDM,106,聲,164,2017042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義隆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 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義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義隆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7 年5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4 64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莉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