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清文
被 告 李春英
被 告 陳聰福
被 告 吳政益
被 告 陳君侑
被 告 羅進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肆拾張)、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清文、李春英、陳聰福、吳政益、陳 君侑、羅進輝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 牌1副、骰子2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00 元,係當場供 賭博之器具及放置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沈清文等6 人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 罪,業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3299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1 副(40張)、骰 子2顆,及賭資200元,係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 之財物乙節,業據被告沈清文等6 人供承在卷,並有臺東縣 警察局成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 附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