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原簡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原通常程序為106年度原易字第42號),本
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永傑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補充:「(一)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二)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二)爰審酌被告身為成年人,未思以理性解決紛爭,僅因與告 訴人發生細故,竟恣意出手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 頸、臉部、右腰鈍挫傷、左胸第七、第八肋骨骨折等傷害 ,並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及被告於本院調 解程序中因賠償金額與告訴人無法達成共識而未能成立調 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1第26頁、第 32頁);惟考量被告並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犯後尚能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兼衡酌其本件犯罪之動機、情節、告訴人所 受傷害之程度,暨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職業為綁 鐵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1、2萬元,收入不穩定,家中尚 有母親及1個16歲的兒子賴其扶養照顧,及檢察官、告訴 人就本案科刑範圍均請求法院依法審酌,被告及辯護人則 均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本院卷1第30頁背面、第32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彥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8號
被 告 楊永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永傑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1時許,在臺東縣○○○鄉○○ 村○○000○0號前,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林少君頭部 及身體,及持拖鞋毆打林少君臉部,致林少君因此受有右頸 、臉部、右腰鈍挫傷、左胸第七、第八肋骨骨折等傷害。嗣 員警獲報到場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少君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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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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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楊永傑於警詢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持拖鞋毆│
│ │偵查中之部分自白。│打告訴人林少君臉部之事實,│
│ │ │惟否認有何其他傷害犯行,並│
│ │ │辯稱:係告訴人先持酒瓶毆打│
│ │ │伊,伊始將告訴人壓制在地後│
│ │ │持拖鞋毆打告訴人臉部,當時│
│ │ │告訴人仍試圖反擊,伊並未毆│
│ │ │打告訴人臉部以外之部位等語│
│ │ │。 │
├──┼─────────┼─────────────┤
│ 2 │告訴人林少君於警詢│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及偵查中之指訴。 │ │
├──┼─────────┼─────────────┤
│ 3 │證人沈瑞玲於警詢及│證明被告楊永傑於上開時、地│
│ │偵查中之證述。 │毆打告訴人過程之事實。 │
├──┼─────────┼─────────────┤
│ 4 │臺東縣大武鄉衛生所│證明告訴人受有右頸、臉部、│
│ │、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右腰鈍挫傷、左胸第七、第八│
│ │臺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肋骨骨折之傷害之事實。 │
│ │書各1份。 │ │
└──┴─────────┴─────────────┘
二、核被告楊永傑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文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