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68號
TTDM,105,訴,68,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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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68號
財產所有人 永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明
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8號被告陳瑞明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更正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忠輝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起擔 任東林珊瑚有限公司(下稱東林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 計法第4 條、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 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被告陳瑞明係於 101 年3 月間利用證人艾啟宙擔任名義負責人,自任實際負 責人之方式,設立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瀚公司) 及在東林公司原址設立永瀚公司臺東分公司,亦為稅捐稽徵 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其等明知 東林公司並無將新臺幣(下同)2 億3788萬6701元之貨物出 售予永瀚公司之交易事實,竟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不知情人 員,以東林公司之名義,開立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 發票4 張予永瀚公司,提供永瀚公司臺東分公司作為進項憑 證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永瀚公司臺東分公司逃漏 營業稅額1189萬433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 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陳瑞明所為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 之逃漏稅捐罪嫌等語。若然,被告陳瑞明係為永瀚公司實行 違法行為,永瀚公司因而取得逃漏稅捐之利益,依修正後刑 法第3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永瀚公司財產可能被沒收之, 又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 3 項但書之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因 認永瀚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 序。
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8號被告陳瑞明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已於106 年4 月26日進行審理程序。參與人於審判期日得 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 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



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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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林珊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