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43號
TNDA,106,交,43,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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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43號
原   告 黃錫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
  本件違規行為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置
  之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又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且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
  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再按同法第57條規定,起訴狀應載列
  被告機關名義、被告機關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據此
  ,原告應以裁決書所載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載明其代表人
  ,並提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等相關文件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
  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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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