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9號
TNDV,106,除,89,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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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尚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年8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5年8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2月 6日(因106年2月5日逢週休假日,爰順延至106年2月6日屆 滿)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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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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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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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尚永企業有限公司謝│玉山商業銀行南永康│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105年3月5日 │25,000元 │CA7555152 │
│ │清寶 │分行 │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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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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