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88號
TNDV,106,除,88,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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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林金塗
代 理 人 葉明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9月20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20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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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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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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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102935-8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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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