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1號
TNDV,106,重訴,71,2017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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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鑫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娟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   告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西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鑫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鑫嘉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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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嘉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