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4號
TNDV,106,重訴,64,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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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棟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 條至 第20條有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外,依同法第1 條及第2 條規 定,原則上均以被告之住所地或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 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第12條亦有明文。此所謂 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 314 條規定之法定清償地,則不與焉。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 約,並主張契約約定債務履行地有管轄權,法院固應依原告 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為管轄權有無之認定 ,而與原告實體請求是否成立無涉;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倘調查結果,無稽證證明原告所主張 兩造契約定有債務履行地一節屬實,法院即無從以原告主張 之債務履行地,決定法院管轄權之有無,即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抗字第916 號民事裁定亦同此見解。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據兩造間之交易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請求 被告給付貨款,並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客製化之商標紙已 有數年,原告於被告訂購後,製作成品完成,即由被告派其 貨車至原告設在台南之工廠載貨,被告派至原告台南工廠取 貨之其中一輛小貨車車牌號碼為ARV-5338 ,貨車司機至少 有丁柏揚、李保慶呂昱廷李冠儀4 人,且被告寄給原告 之台中東興路郵局第110 號存證信函(下稱第110 號存證信 函)亦記載:「包括但不限於司機送貨油資」等語,均足證 本件契約履行地在台南,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已為被告所 否認,辯稱:兩造就系爭契約並未曾約定債務履行地,依民 法第314 條之規定,自應以債權人即被告之住所地即臺中市



為清償地。原告雖謂被告會派車至原告台南工廠載貨云云, 惟此係因原告未有自己之車隊,送貨較慢,為了能使被告較 快取件,故若被告公司車隊有南下時,回程會順道前往原告 公司載貨。而因原告依系爭契約本有將貨物送至被告住所地 即臺中之義務,是若由被告前往台南工廠取貨,則相關油資 會由原告負擔,此從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亦不否認被告有向 其請款油資之情事可證,可見兩造並未曾約定債務履行地為 台南,是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適用,被告亦不同意 合意由本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等語。又原告主張系爭契 約履行地為台南乙節,無非以第110 號存證信函為證,惟查 第110 號存證信函記載:「………另台端(即原告,下同) 應支付本公司(即被告,下同)當初雙方約定之業務推廣費 用,包括但不限於司機送貨油資、設計行銷人員費用、架設 網站儲存空間、線上編輯器開發軟體費用等,佔本公司向台 端下單製造費用三成合計約參仟多餘萬元,請台端亦派人於 本月底前對帳,並處理妥適,否則本公司將以民事法律訴訟 相繩,決不寬待,希勿自誤!」等語,有原告提出之第110 號存證信函1 件在卷可稽,可見被告前開文字內容乃表明原 告需支付被告貨車運送系爭貨物之油資予被告,並非承認系 爭契約之履行地在台南。況若兩造約定系爭契約之履行地為 台南,被告有前來台南取貨之義務,衡情原告應無給付被告 貨車油資予被告之理,堪認被告前開抗辯:原告依系爭契約 本有將貨物送至臺中之義務,若由被告前往台南工廠取貨, 則相關油資會由原告負擔乙節,要屬可採。是第110 號存證 信函無從作為兩造約定系爭契約履行地在台南之證明,原告 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乙節為真實,自 難認本件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本件訴訟既 無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而被告之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 里○○○路000 號乙節,有起訴狀及被告提出之聲請移轉管 轄狀各1 件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自應由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 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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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