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3號
抗 告 人 黃中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等2 人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
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