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李柏松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被 告 林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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