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轉讓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31號
TNDV,106,訴,531,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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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睿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德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王群芳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確
認股權轉讓無效」,屬財產權訴訟,應以股權價額核定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620,000元(計算式:980,000股×6
9元〈本件民國106年4月10日起訴時之股權收盤價計〉=67,62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7,056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
,尚不足604,05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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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