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07號
TNDV,106,訴,507,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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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陳慧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李宗翰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李宗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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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