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黃文魁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黃薇蓁
黃千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玄儒律師
楊家明律師
許世烜律師
被 告 黃于珍
黃冠薰
黃素貞
黃馨慧
黃錦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請求分割兩造繼承之承租權,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