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84號
TNDV,106,補,284,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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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黃文魁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被   告 黃薇蓁
      黃千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玄儒律師
      楊家明律師
      許世烜律師
被   告 黃于珍
      黃冠薰
      黃素貞
      黃馨慧
      黃錦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請求分割兩造繼承之承租權,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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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