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77號
TNDV,106,補,277,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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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賴崑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淙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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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