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72號
TNDV,106,補,272,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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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泉豐林泉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
人起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可資
參照。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被告林泉益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91年10月
15日設定登記擔保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林泉豐應將上開抵押權設定
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價額及擔
保債權額較低者予以核定。原告請求確認及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200萬元,低於上開土地之價額2,986,618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附表:
  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1216.75+7079.41)平方
  公尺×設定權利範圍1/5=2,986,6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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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