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7號
TNDV,106,補,257,201704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西安間請求國家賠償求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5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