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9號
TNDV,106,補,249,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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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顏阿蕊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正城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3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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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