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5號
TNDV,106,補,245,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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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高宏志
      劉公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楊壽安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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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