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高宏志
劉公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楊壽安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