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吳永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9,6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