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0號
TNDV,106,補,240,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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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吳永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9,6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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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