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呂子欣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呂永清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曾平杉律師
被 告 楊秀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8,626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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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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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地 號 │依土地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價│
│ │ │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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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 │510元18569平方公尺1/4=2,367,5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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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510元1846平方公尺1/4=235,3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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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510元1535平方公尺1/4=195,7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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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2,798,6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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