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32號
TNDV,106,補,232,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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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呂子欣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呂永清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曾平杉律師
被   告 楊秀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8,626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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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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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地  號     │依土地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價│
│  │                 │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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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 │510元18569平方公尺1/4=2,367,5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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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510元1846平方公尺1/4=235,3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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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510元1535平方公尺1/4=195,7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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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2,798,6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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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