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張淑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12,6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7,9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