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27號
TNDV,106,補,227,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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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張淑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12,6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7,9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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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