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6號
TNDV,106,補,216,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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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王成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祥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
2,6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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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