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鄭煖寧
代 理 人 陳敬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500元(原告陳
報系爭建物占用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平
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