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9號
TNDV,106,補,179,201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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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鄭煖寧
代 理 人 陳敬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500元(原告陳
報系爭建物占用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平
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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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