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77號
TNDV,106,司聲,77,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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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方醫良
相 對 人 羅錦池
      蘇文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羅錦池所發如附件台南大同路郵局第00000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羅錦池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 地共有人之一方秀英簽訂買賣契約,欲購買上開土地,相對 人等亦為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欲向其一併購買,爰依土地 法第34條之1之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及購買等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 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土地謄本及相 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羅錦池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 000巷00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 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 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 封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該地址,該戶 籍目前無人居住,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回 函附卷可查。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 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 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 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 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另相對人蘇文哲之部分,依相對人蘇文哲之除戶戶籍 謄本所載,其特殊記事欄已明確載明其於民國75年5月 28日遷出美國,且其於75年5月28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 我國;復經本院職權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該局函



覆相對人蘇文哲國外地址為414 Larkspur Coop Lanca ster, PA 17602,此有戶籍謄本、內政部移民署及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回函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相對人蘇文哲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自應先對相對 人國外地址為送達,待無法送達相對人後,始可聲請 公示送達。是本件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9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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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