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麗芬
相 對 人 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一二0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 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 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2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 提供新臺幣27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2 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 定,且相對人亦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為此請求裁定准予 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 104年度司 裁全字第 102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影本、104年度存字第1202 號提存書影本、相對人之同意書及其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及本院 104年度司執全字 第602號、106年司裁全聲字第9號等卷宗審核無訛,揆諸首 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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