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39號
TNDV,106,司聲,139,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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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楊宗禮
相 對 人 陳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 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 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 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 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 ,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全 字第38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 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 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6度 司裁全字第4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 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8號假扣押執 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 執全字第38號假扣押執行卷、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號假扣押 裁定卷等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扣押 裁定之本案,已提起訴訟,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 訴訟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 並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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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