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903號
TNDV,106,司繼,903,201704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馬寬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馬連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鎮區○
○里○○00號之3)於106年1月1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