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852號
TNDV,106,司繼,852,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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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吳姿婷
      吳正岳
法定代理人 吳國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金成(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將軍區將富28
之12號)於民國106 年1月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
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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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