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63號
TNDV,106,司拍,63,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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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宏
相 對 人 舒鈐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舒鈐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 、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 7,0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舒鈐莞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 000元,雙方並約定借款期限自聲請人以現金或匯款方式 於相對人之日起算,為期12個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 償,尚欠本金共 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借貸協議書、匯款回條聯、相對人簽收之金額 明細表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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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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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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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北區 │立人段│54 │7909.00 │100000分之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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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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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二│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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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臺南市北區臨│臺南市北│23層樓房│11│11│平│鋼筋│14│平│全│
│ │90│安路2段268號│區立人段│鋼筋混凝│1.│1.│方│混凝│.1│方│ │
│ │ │12樓之1 │54地號 │土造 │97│97│公│土造│9 │公│ │
│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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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立人段2949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05 │




│共有部分:立人段2951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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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