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53號
TNDV,106,司拍,153,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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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林尚毅
相 對 人 黃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4月3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0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 、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 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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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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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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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新化區 │新武段│774 │1012.90 │10000分之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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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新化區 │新武段│774-1 │40.29 │10000分之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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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新化區 │新武段│775 │49.73 │10000分之135 │
├──┼───┼────┼───┼───┼────┼───────┤
│004 │臺南市│新化區 │新武段│775-1 │2.85 │10000分之135 │
├──┼───┼────┼───┼───┼────┼───────┤
│005 │臺南市│新化區 │新武段│776 │86.76 │10000分之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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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臺南市│新化區 │新武段│776-1 │13.76 │10000分之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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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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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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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 │臺南市新化區│臺南市新│8層樓房 │76│76│平│鋼筋│12│平│全部│
│ │ │和平街131號 │化區新武│鋼筋混凝│.1│.1│方│混凝│.0│方│ │
│ │ │八樓之六 │段774、7│土造 │5 │5 │公│土造│5 │公│ │
│ │ │ │74-1、77│ │ │ │尺│ │ │尺│ │
│ │ │ │5、775-1│ │ │ │ │ │ │ │ │
│ │ │ │、776、7│ │ │ │ │ │ │ │ │
│ │ │ │76-1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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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新武段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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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