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27號
TNDV,106,司執消債更,27,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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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債 務 人 陳麗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8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5,59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 金229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03,05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 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原於釣蝦場擔任助手,每月收入可達2萬元,然因 債務人自身患有全身性紅斑狼瘡,而父親陳天註亦有腦中風 、巴金森氏症、失智症、白內障、黃斑部病變、心防顫動等



疾病,需長期坐輪椅且生活無法自理,需人全日照料,其他 兄弟姐妹(即第三人陳麗婷陳柏璁)部分於外地工作,部分 另有家庭無法就近照料,倘僱請外傭恐將增生更高扶養支出 ,是債務人乃同意由其負責照料父親日常生活起居,其餘手 足則就父親支出之居家服務費用、伙食費、醫療費、就醫之 車馬費、營養品等扣除其父所受領老農津貼不足部分予以支 應,債務人僅能利用居服員到家服務時,於上午時段外出至 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清潔人員,按時計薪 ,惟因上班時數不定,並無保障底薪,且計時人員亦無伙食 津貼、全勤津貼、年終獎金、年節獎金或績效獎金,債務人 每月實領收入僅約14,569元(已扣除勞健保599元),有台灣 施舒雅美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7日回覆函及所附債 務人薪資明細、債務人106年2月16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 條、在職證明書、同年3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債務人診 斷證明書正本、陳天註診斷證明書正本3紙及債務人弟、妹 提出之說明書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 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僅 約9,200元,遠低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且債務人衡酌長期與父親同住 ,遂與長子協調由其獨力支付房租及租屋處水電費用,堪認 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 費之虞。參以債務人乃同意將其名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6,488元列入更生方案分72期清償完畢( 原保單解約金僅係16,447元,然為核算便利,債務人同意提 列16,488元用以清償,是分72期清償,各期清償金額應係22 9元),亦有債務人106年3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6日函等件可資為證 ,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再參債務人名下除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再 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3年至10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16,447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18,000元(計 算期間:103年10月起至105年9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於 聲請更生時自陳於103年10月起至104年8月時每月薪資23,00 0元、104年11月起至105年9月止之每月薪資15,000元;計算 式:23,000元×11+15,000元×11=418,000元),有債務人10 5年9月29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 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卷宗可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66,067元【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之103、104及105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扶養費用之標準:(10,869元×15) +( 11,448元×9) =26 6,067元,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51,933元(418,000-266,06 7=151,933)。按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403, 056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至為灼然。三、再者,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 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每月收入低 於最低基本工資,是否消極怠於獲取較高收入或有低報收入 狀況,非無疑義;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 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27.8 2%,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回覆表示,債務人係計 時清潔人員,並非每日上班,上班時數非固定,計薪方式為 時薪150元,並無伙食津貼、全勤津貼,亦無年終、年節或 績效獎金,債務人每月實領收入僅約14,569元(已扣除勞健 保599元),有台灣施舒雅美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7 日回覆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附於本卷為憑,而觀債務人 之父陳天註現年約77歲,患有腦中風、巴金森氏症、失智症 、白內障、黃斑部病變、心防顫動等疾病,需長期坐輪椅且 生活無法自理,需人全日照料,債務人僅能利用居家服務員 到宅服務時,外出工作等情,業如前述,並有債務人106年3 月22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陳天註診斷證明書正本3紙及債務 人弟妹說明書等件在卷足稽,堪認債務人確因照料健康狀況 欠佳之父親而影響其勞動時數。則考量債務人之父需人全日 照料,倘由債務人另聘請本國或外籍看護照料其父起居,依 目前日照機構或看護員之收費水準或聘請外籍看護之成本( 含仲介費用及外籍勞工就業保險費用),勢將致債務人支出 相當高額之扶養費用,可預見債務人增加工作時數所增生扶 養費用數額幅度恐大於收入增加水準。審酌前開情事及債務 人已盡力與家人協調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照料父親日常 代替支出實際扶養費用,同時利用日間照護服務員到府之空 檔,至任職公司完成清潔打掃工作,當認其確已充分展現更 生誠意,盡力獲取最大收入。綜上,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未盡 力獲取收入乙事,應無足採。
㈡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收入扣除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名下保單 解約金全數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 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 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並無可採。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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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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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5,59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229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448,657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403,056元。 │
│4、清償成數:27.82%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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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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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台新國際商業│ 222,485 │ 15.36% │ 860 │ 61,92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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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國泰世華商業│ 387,929 │ 26.78% │ 1,499 │ 107,92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大眾商業銀行│ 116,563 │ 8.05% │ 450 │ 32,4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四 │滙豐(台灣)商│ 143,628 │ 9.91% │ 555 │ 39,960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五 │遠東國際商業│ 439,107 │ 30.31% │ 1,697 │ 122,18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六 │勞動部勞工保│ 40,852 │ 2.82% │ 158 │ 11,376 │
│ │險局 │ │ │ │ │
├──┼──────┼─────┼────┼────────┼──────┤
│ 七 │永豐商業銀行│ 98,093 │ 6.77% │ 379 │ 27,2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1,448,657 │ 100﹪ │ 5,598 │ 403,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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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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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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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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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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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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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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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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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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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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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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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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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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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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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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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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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