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90號
債 權 人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於 臺中市○○區○○街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及債權人所提出之地政登記謄本、存證信函附卷 可稽,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於臺中市,依前開 說明,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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