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原名林耀熙)
樓
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三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嘉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