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0年度,808號
TCHM,90,上易,808,200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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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О八號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
右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六四號中華民國
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七六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 實
一、丙○○為前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下稱台中五信,現已為台灣省合作金庫接管 )之總經理,於任職期間係受該合作社委託處理事務之人,對於攸關台中五信之 重要事項具有審查提報理事會之權,非僅屬虛位,詎竟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明知張小華、蔡來儀、施偉光、李秀霞(復興分社承貸部分),王天送、蔡青 柏、林翠郁廖淑芬邱金葉、林小煥、楊淑瓊陳柳月謝雪如(南屯分社承 貸部分)等十三人,均任職於廣三集團關係企業,所得非高,且非有明確可靠之 資金用途及計劃,償債能力與所借款項相較,係屬薄弱,核與其等之身分財力顯 不相當,竟自行與廣三集團實際負責人曾正仁及該集團財務處經理黃祝洽妥,由 廣三集團自行覓妥上開十三人擔任廣三集團借款之人頭,及提供上市之「順大裕 」公司股票供質押借款之擔保,並由上開十三人互相擔任彼此間之連保,而分散 於該社復興分社、南屯分社貸款,供廣三集團集中使用,實質上為同一營利法人 ,且輕而易見對於日後追償債務具有實質困難之危險性,然丙○○具有此專業智 能,卻對於張小華、蔡來儀、施偉光、李秀霞等四人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提 出每人新台幣(下同)八千萬元、及王天送、蔡青柏、林翠郁廖淑芬邱金葉 、林小煥、楊淑瓊陳柳月謝雪如等九人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提出每人八千萬 元之鉅額申請貸款案(公訴人誤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及八十七年四月十日) ,違反主管機關財政部所訂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對於同一營利法人放款最高不得 超過一億六千萬元之規定,且該貸款人前所貸款項之本息清償均由新借貸款中清 償,並無其他清償管道(如附表一),如股票變動市值下滑時,即有本息不能清 償之虞,竟不予否決駁回,更同意之而送理事會審議,並由其本人擔任代理理事 主席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該月份第一次理事會會議時通過該二筆貸款(每人八千 萬元),且於翌日(即同年六月九日)即撥貸總金額共八億八千一百七十四萬元 (每人撥貸之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予該貸款人,而由廣三集團集中使用,為違 背其任務之行為,上開貸款自同年十一月九日及同年十二月九日後即未繳利息, 本金則全未清償分毫,質押之「順大裕」股票亦因無量下跌,迄八十九年十一月 止僅變賣其中極少部分股票,而抵付本金三百四十七萬二千五百二十二元,其餘 款項要收回遙遙無期,致生損害於台中市五信社員之利益。二、案經丁○○告發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該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八七、二二七六九號)。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為被告)丙○○坦承係台中五信之總經理,對於攸關 該合作社之重要事項具有審查提報理事會之權,及其於前開時間有要該合作社復 興分社、南屯分社之人員找廣三集團之人來貸款,該合作社理事會於八十七年六 月八日有審議通過上開二筆貸款並於翌日即撥貸總金額共八億八千一百七十四萬 元,及嗣該貸款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及同年十二月九日後即未繳利息,本金則 全未清償分毫,質押之「順大裕」股票亦因無量下跌,迄八十九年十一月止僅變 賣其中極少部分股票抵付本金三百四十七萬二千五百二十二元,餘款尚未收回等 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背信之犯行,辯稱:合作社放款係分層負責,本件放款 金額超過二千九百萬元,所以要送到理事會通過,還要送台中市政府及財政部。 因本件放款符合有價證券擔保放款辦法,且這幾年來上開借款戶都是有借有還, 伊看不出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情形,為了合作社及社員之權益,伊才會去爭取 上開放款,並無不法可言。又上開放款係個人借款,並非銀行法所禁止之「同一 營利法人」借款,應無財政部所禁止不得授信逾一億六千萬元之限制云云。經查 :
(一)按金融機構評估上市股票質押放款時,應注意之商業習慣與一般授信案件相同 ,仍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五 P即借款戶(PEPO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 保障(PROTECTION)及授言展望(PERSPECTIVE) 等五項審查原則,及三C即 借款人之品行(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等原則為 核貸之依據,其借款人間互為保證人時,其審查原則仍應上開授信原則相同。 而前開五項審查原則中,仍以借款人(即主債務人)本身之資力、債信良窳為 重,其次方為擔保品或保證人,而股票質押借款時,借戶為法人,一般會徵提 法人之主要負責人如企業主、經理人或董監事為連帶保證人,以加強債權之確 保,因擔保品之價值易受市場景氣波動影響,故有徵取第三人之保證人或連帶 保證人之必要,此有合作金庫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八九)合金總審字第0六 七一四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全授字 第00七九號函在卷足稽。又按金融機構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放 款限制一節,財政部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 定訂定「信用合作社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後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對同 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並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台財融第八三一九 八二六六七號函公告之,其準用後結果,信用合作社對同一營利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數百分之三十,但最高以新台幣一億六 千萬元為限(第二項第三款);而所稱核算基數為各信用合作社上一會計年度 決算後淨值減「上一會計年度決算時社員已繳股金總額半數」(第六項),依 此核算結果,台中五信八十六會計年度決算淨值為十九億三千零四十五萬八千 五百一十七點二九元,上一會計年度社員已繳社員費用為十億零九百七十五萬 六千二百九十二點五八元,經核算後本件得對「廣三企業集團戶」同一營利法 人戶授信總餘額最高為一億六千萬元。




(二)證人即本件名義借款人蔡來儀、施偉光、李秀霞、王天送、蔡青柏、林翠郁廖淑芬邱金葉、林小煥、楊淑瓊陳柳月謝雪如等十二人(張小華未到) 分別到庭證稱彼等或係廣三集團關係企業之董事長、副總經理、經理、會計、 出納或代書等,會擔任借款人,並非彼等要借款,係廣三集團財務處經理黃祝 交待係集團資金調度之需,要彼等出面擔任借款人,質押之「順大裕」公司股 票,係廣三集團提供,彼等均未至台中五信辦理借款、徵信等事項,係台中五 信自行派人至廣三集團,彼等接到財務處通知,集中至某一辦公室,辦理對保 、承貸等事項,對於借款合約內容,並不清楚,對保時各該借款或僅簽名、蓋 章或僅蓋章或未出面簽名蓋章由他人代理等情,足見上開張小華等十三人名義 借款人僅為廣三企業集團之人頭借款戶,借款人實為廣三企業集團,加以被告 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打電話給曾正仁及其旗下黃祝經理,並告知分行人員如 要放款可找他們接洽」,且「公司借款以董監事股東任保證人為宜,自然人借 款則以配偶、直系血親任保證人為宜」,又稱本案借款人間會互相連保,係「 為保障借款,希望公司內部之高級主管任保證人」,況台中五信當時承辦本件 貸款之主管陳建樺、李豐澤均到庭結證稱係被告交待前往接洽等語,證人周靜 誼、蔡坤庭等人亦證稱係前往台中市○○路五一○號三樓廣三集團處洽辦貸款 等對保手續,益見本件台中五信放款係被告主動與廣三集團接觸,對於本件借 款係屬廣三集團之法人借款知之甚稔,且因係公司法人借款,故希望公司內部 高級主管任保證人。從而本件借款應屬於前開銀行法所稱之「同一人」戶中之 「同一營利法人」借款,殆無疑義。至鑑定人己○○、庚○○、甲○○等人鑑 定結果雖認本件借款人張小華等人均為廣三企業集團內之員工,然彼此無成員 關係,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之「同一關係人」定義並非一致,難謂應 適用「同一關係人授信總額限制」之規定等情,係屬未及注意上開借款人實為 人頭戶,實際借款人應為「廣三企業集團」之「同一營利法人」所致,故該鑑 定結果並無法資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至上開借款人僅有廣三實業董事長王天送廣三建設副董事長蔡青柏、廣三建 設經理施偉光、廣三崇光百貨董事長張小華、廣三崇光百貨副總經理蔡來儀等 人為廣三集團內之董事、經理人,其餘均非董事、經理人,而各該借款人之年 收入所得,除王天送達六九七萬餘元、廖淑芬二二九萬元外,餘年收入均在二 百萬元以下(詳附表一),其中借款人邱金葉、林小煥年收入甚且未達四十萬 元,有上開各借款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及財產資料附卷足按。且證人林小 煥、林翠郁廖淑芬楊淑瑤陳柳月、李秀霞、施偉光等人並分別到庭證稱 彼等收入月薪均在四萬元以下,是本件借款名義人張小華等十三人為廣三集團 之人頭借款戶甚明。而彼等年收人所得大都在二百萬元以下,各借款人本身之 資力與其所借款項相比,顯無償債能力,彼等又互為保證人,顯未注意借款戶 本身資力及債權確保原則之審查。至上開鑑定人認本件係屬物保,由借款人提 供「順大裕」公司股票質押借款,均依規定放款且未逾每一自然人八千萬元上 限,且因擔保之效力而言,物保絕對強於人保,實務上只要擔保品之價值大於 申貸款項,如無特殊之考量,該貸款之申請即無否決之理,連帶保證人之徵提 非考慮之重點,蓋主要求償係放於擔保物上,對保證人之要求係要合乎放款之



慣例,理論上甚且可以不徵提連帶保證人等情,因與現行金融機構放款實務有 悖,且不符學理上所謂五P及三C之要求,並不足取。(四)台中五信之貸款若超過二千九百萬元,需由下層業務單位轉呈總經理審查無誤 同意後,再送上理事會追認通過撥貸,否則貸款若有不符規定之情,總經理即 需退回不予同意等情,亦據被告於偵查時自白在卷,且經台中五信之業務經理 黃純璋於偵查中到庭結證屬實,證人黃純璋更供證稱:「貸款案若由下層業務 單位上呈,總經理若認不可當有否決權,其非僅屬橡皮圖章而已」等語,顯見 被告對於上開巨額貸款案件,有充分之實質審查權,且對其自行招攬之貸放案 件,更應基於社員之利益,確實負起其總經理應有之把關義務,其卻對於本件 其自行招攬之巨額貸款案顯而易見之瑕疵,如資金用途未臻明確、鬆散疏漏百 出之徵信過程及如後述「順大裕」股票股價變動不已等,均故意視而不見,未 予嚴格把關而同意送請理事會同意貸款,顯有違背其總經理應有之處理事務專 業。
(五)被告對於本件自行招攬之巨額貸款案件,為迴避理事會之監督,自行交待該社 復興分社辦理其中張小華、蔡來儀、施偉光、李秀霞之股票質押貸款,由南屯 分社辦理王天送、蔡青柏、林翠郁廖淑芬邱金葉、林小煥、楊淑瑤、陳柳 月、謝雪如等人之股票質押貸款,而各該人頭借款戶所提供之質押股票均為上 市之「順大裕」公司股票,縱依該社有關股票質押借款辦法所定,係以承貸時 前三個月平均價為計算基準,貸款上限為該股票上開平均價之六成,如貸款當 日質押股票收盤價低於上開三個月平均價,以放貸日之收盤價之六成為計算貸 放標準,該社此種規定股票質押貸款須以前三個月股票平均價為股票之市價基 準,如放貸日股票收盤價低於三個月平均價,應以放貸日收盤價為鑑估之股票 價值,即已考慮股票之市值係變動不已,不得僅以承貸當時之市價作為股票之 集中交易市場價值,顯見股票質押借款本身之風險性甚高,基於金融機構貸款 風險控管之原則,僅能貸放上開平均市價或當日收盤價之六成,如所提供之質 押股票均為同一上市公司之股票,其風險更高,參酌本件張小華等借款人自八 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開始借款時,斯時最近三個月平均價每股為八十六點五元 ,前一日收盤價一二五點五元,八十七年四月九日鑑價時,最近三個月平均價 每股為一二二點二七元,前一日收盤價為每股一三二點五元,八十七年五月十 二日鑑價時,最近三個月平均價為每股一二九元,前一日收盤價為每股一四二 元,迄本件借款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鑑價時,最近三個月平均價為為每股一 二五點一二元,與前一日收盤價為八十元,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提授信審議委員 會時,當日收盤價為每股六十九元相比,明顯可見該股票係一市值不穩定之股 票,被告辯稱上開人頭借款戶互為擔保人,各擔保人雖其各人資產等償債能力 與其等身分財力顯不相當,因各借款人提供之股票僅核貸六成,尚有四成可資 作為其擔任保證人清償資力之證明,顯有故意忽視上開金融機構股票質押放款 應有之風險控管義務。
(六)上開各該借款人之借款數額,其中之張小華、蔡來儀等八人,其借款額度均接 近個人借款之上限八千萬元(五千八百餘萬元至六千九百餘萬元不等,詳如附 表一),額度幾達上限;而張小華、蔡來儀、施偉光、李秀霞等人則由被告交



待復興分社承貸,王天送、蔡青柏、林翠郁廖淑芬邱金葉、林小煥、楊淑 瑤、陳柳月謝雪如等人借款係由被告交待南屯分社承貸,八十七年六月八日 之台中五信理事會中,被告又擔任理事主席,對於其自行交待前開二分社承貸 本件業務之事項,上開人頭借款戶實為廣三企業集團之借款,而前所借款項雖 均按期清償,然清償本息來源係由新貸款項中清償(如附表一),並無其他清 償管道,如股票價值變動下滑時,則其本息有不能清償之虞,又為被告明知之 事項,實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情事,自應更盡把關之義務,其仍放任過關, 顯有圖利廣三企業集團之不法意圖,亦甚明確。(七)台中五信八十六年度合作社淨值為十九億三千零四十五萬八千五百一十七點二 九元,有被告提出之八十六年度綜合資產負債平衡表在卷可證,依上開財政部 就信用合作社對於「同一營利法人」所作放款總額之限制,僅得貸款一億六千 萬元,然被告竟對本件「廣三企業集團」借款戶出貸八億餘元,有違財政部上 開對於「同一營利法人」借款之限制,其顯有違反為他人處理事務之義務。而 目前上開擔保品之「順大裕」公司股票收回之本金僅三百四十七萬二千五百二 十二元外,其餘均未收回,顯已造成台中五信之損害。雖上開鑑定人認「順大 裕」公司股票並未下市,尚難認已達無法回收之狀態,難認足生損害於台中五 信等語,然本件自八十七年六月借款至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既僅收回三百五十 萬元左右,不及本金百分之零點四,利息繳納亦僅繳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 顯已足生損害於台中五信無疑。
(八)至本院向財政部金融局函詢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規定銀行就「同一 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之限制,其所稱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有 無包括分散由同一營利法人之數成員出名借款,而由該營利法人合併使用之情 形等情,財政部金融局雖僅函覆稱: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規定銀行 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 ,以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前開「同一關係人」之範圍以自然人為規 範基礎,自然人已向銀行申請授信時,即可擴及以自然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等情 ,並未就「有無包括分散由同一營利法人之數成員出名借款,而由該營利法人 合併使用之情形」等情答覆,但查上開張小華等十三人名義借款人均係廣三企 業集團之人頭借款戶,借得之上開款項實際上均由廣三企業集團合併使用,已 如前述,是本院認應屬「同一營利法人」借款,自應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 第一項所規定授信總額之限制(即不得超過一億六千萬元)。又財政部於九十 年四月十日以台財融(一)第九0九0三四八0號函訂頒之「銀行對同一人、 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係在被告行為後所訂頒,與本 件無涉。均併此敘明。
(九)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身為台中五信總 經理,明知本件張小華等十三人之借款總額達八億八千一百萬元,係其自行向 廣三集團真正負責人曾正仁及其財務處經理黃祝招攬而來,為迴避上開財政部 對於信用合作社就「同一營利法人」所為授信總額之限制,分散交由該社復興 分社及南屯分社承辦貸放業務,以利廣三企業集團集中使用,且未注意各該人 頭戶借款人本身大部分年所得均在二百萬元以下,所借款項以其個人資力係屬



清償不能,竟容許各該借款人提供股價變動不拘之「順大裕」公司股票作為擔 保品,甚而由各人頭借款人擔任彼此借款之保證人,而以上開價格變動甚大之 股票六成作為貸款之核貸上限,且以股票未貸放之其餘殘值作為各保證人之資 力憑證,顯有故意忽視其為台中五信總經理處理事務之義務,致台中五信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後,因上開股票無量下跌,致迄今僅收回未及百分之一之本 金,利息亦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後即未繳息,因而受有損害。是被告罪證明 確,犯行堪以認定。
(十)又被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後雖具狀請求再開辯論,並要求①向合作金庫銀行調閱 張小華等十三人貸款之撥款帳戶資料。②傳訊證人廖金雄云云。惟查張小華等 十三人借款戶均係廣三企業集團之人頭借款戶,已如前述,是縱該十三人向台 中五信貸款出來之款項,暫撥款至該十三人之戶頭,最終亦歸廣三企業集團合 併使用,故無調閱該十三人貸款之撥款帳戶資料之必要。另台中五信八十七年 六月八日第十七屆理事會議時,縱由被告擔任主席(代理理事主席),但總經 理報告事項,除由代理總經理廖金雄報告外,有部分事項係由被告報告,已據 證人即當天會議之紀錄辛○○結證在卷,且本件貸款係先由被告與廣三集團之 實際負責人曾正仁及該集團財務處經理黃祝洽妥,被告於上開理事會議時又係 擔任主席,殊難諉為不知情而置身度外,是本院認並無再開辯論傳訊證人廖金 雄之必要。亦附此說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上開借款人申請貸款之日期係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南屯分社部 分)及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復興分社部分),原判決認係同年六月九日,與事實 不符,已有未合。次查關於移送併辦部分,如法院審理後認不成犯罪,即應退回 原移送機關另行處理,始為適法,本件原判決認下列移送併辦部分(詳如後述) 不成立犯罪,卻未就此部分退回原移送機關另行處理,而逕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亦有可議。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判決 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 出於為台中五信招攬業務,係以分散借款集中供廣三企業集團使用之方式以迴避 主管機關對於「同一營利法人」放款之限制,致台中五信受有至少八億元以上債 權無法收回之損害,及犯後雖否認犯罪,惟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八七、二二七六九號)意旨略以:(一)八 十一年六月間至八十二年四月間,案外人郭阿松陸續向台中五信分三次借款一千 六百萬元,分別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八十七年一月、八十七年三月即停止繳息, 在被告主導下,竟又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貸放二筆各三百萬元之款項予郭阿松 ,此二筆放款於八十七年六月十四日即停止繳息。(二)八十五年七月間至八十 六年五月間,案外人洪國貞陸續向台中五信借貸二千八百萬元,至八十六年七月 一日停止繳息,於被告主導下,竟又於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放款一百萬元,同年 十月、十一月間各放款五十萬元予洪國貞,後三筆放款均自放款日起即未繳息。 (三)八十七年十月底,台中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精機公司),利 用人頭李書凱等十人,向台中五信以該公司股票質押,申貸金額四億七千七百五



十萬元,且所借款項全部用以償還台中精機股票質押之擔保放款,因該股票已無 量下跌,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申請暫停交易,股價為四十點二元,以六 成核貸計廿四點一二元,擔保放款總值二億九千四百二十六萬四千元,預估損失 九千一百六十一萬八千元。(四)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鑫公司) 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與台中五信開始交易往來,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廣鑫公司 提供四百三十八萬股「順大裕」公司股票,申貸一億六千萬元,因順大裕股票其 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無量下跌,無法清償本金利息。因認被告此四部分行為均 涉有背信之罪嫌云云。經查:
(一)台中五信放款予郭阿松洪國貞部分,經核放款手續均屬合法,且前者原借款 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相去達五、六年,後者原借款部分亦相去達一、二 年,顯難認與前開放款與張小華等十三人部分,係屬具有連續關係之裁判上一 罪。至其二人另於八十六、七年間借款部分,均係三百萬元以下之借款,依台 中五信放款之授信規定,均由各營業單位之經理逕行核定即可,業據證人戊○ ○結證在卷,是此部分與被告無涉,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亦不成立連續犯。此 部分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法併予審判,應退回原移送機關另行適法處理。(二)至台中五信放款予台中精機公司部分,於偵查時經檢察官交由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進行查核程序後,承辦檢察官未就此部分起訴,似認此部分犯罪並不能證明 ;況依卷附李書凱等人持台中精機股票質押借款之相關資料,如附表二所示, 借款人李書凱等七人個人年收入所得均在五百六十萬元至二千五百八十五萬元 左右,平均收入達一千萬元左右,雖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情事,實為「同一營 利法人」,所借款項亦違反上開信用合作社對同一營利法人之放款上限一億六 千萬元,然其平均年收入達一千萬元左右,而借款人均為台中精機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借款人本身之資力尚與清償能力相當,且保證人中大部分保證人 中至少有一人與上開借款人李書凱等七人並無重覆之處,亦考慮風險分散,就 此重要事項,身為總經理之被告,尚難僅因事後「台中精機」股票無量下跌, 甚而停止交易,致無法清償貸借本息,而倒果為因,認被告同意送理事會審議 而放款之行為,即具有背信之犯行;況台中五信於台中精機無量下跌後,於八 十七年十一月初,要求李書凱等借款人追加擔保品即台中精機股票二百萬股, 亦注意到風險之緊急排除。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此部分確有 背信之犯行,其此部分犯罪要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行為既不能證明有背信 之犯行,即無法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成立連續犯,是此部分非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無法併予審判,應退回原移送機關另行適法處理。(三)廣鑫公司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持順大裕股票向台中五信質押借款部分,核屬「 同一營利法人」之借款,其申貸金額達一億六千萬元,揆諸上開信用合作社對 「同一營利法人」之借款上限為一億六千萬元,暨附表三所示,其保證人有葛 蓓蓓、黃碧玉、林政權黃德峰等人,彼等均為廣鑫公司之董監事、經理人, 尚符金融機構對法人之放款實務,且該公司對於順大裕公司轉投資佔順大裕公 司股權達百分之九點七五,核屬大股東,其持以貸款尚符常情,尚難遽認身為 總經理之被告,就此重要事項有何違背其處理本件放款應注意之義務,核與背 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背信之犯行



,其此部分犯罪要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行為既不能證明有背信之犯行,即 無法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成立連續犯,是此部分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法併 予審判,應退回原移送機關另行適法處理。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R附表一:
順大裕股票擔保借款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借款人│保證人│擔 保 品│ 初貸日 │ 最 近 │ 借  款 │繳 息 日│ 借 款 人 │ 資 金 流 向 │
│ │ │ │(千股)│ │ 撥貸日 │ 餘  額 │ │ 職   務 │ │
├──┼───┼───┼────┼────┼────┼─────┼─────┼──────┼─────────┤
│ 南 │林翠郁廖淑芬│ 1,400│86.12.13│87.6.9 │ 57,499 │87.12.9 │廣三建設 │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31,100 │
│ 屯 │ │ │ │ │ │ │ │職員 │2.25,379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分 │ │ │ │ │ │ │ │所得額1,354 │ │
│ │ │ │ │ │ │ │ │ │ │
│ 社 │ │ │ │ │ │ │ │ │ │
│ ├───┼───┼────┼────┼────┼─────┼─────┼──────┼─────────┤
│ │楊淑瑤邱金葉│ 1,600│86.12.13│87.6.9 │ 66,240 │87.11.9 │廣三建設 │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48,490 │
│ │ │ │ │ │ │ │ │課長 │2.10,000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 │ │ │ │ │ │ │所得額1,3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王天送│林小煥│ 1,670│86.12.13│87.6.9 │ 69,130 │87.11.9 │廣三實業 │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33,110 │
│ │ │ │ │ │ │ │ │董事長 │2.34,917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 │ │ │ │ │ │ │所得額6,97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蔡青柏│王天送│ 1,670│86.12.13│87.6.9 │ 69,130 │87.11.9 │廣三建設 │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36,150 │
│ │ │ │ │ │ │ │ │副董事長 │2.29,364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 │ │ │ │ │ │ │所得額6,971 │3.3,540匯入第一銀 │
│ │ │ │ │ │ │ │ │ │ 行台中分行 │
│ │ │ │ │ │ │ │ │ │ │
│ ├───┼───┼────┼────┼────┼─────┼─────┼──────┼─────────┤
│ │謝雪如陳柳月│ 1,670│86.12.13│87.6.9 │ 69,130 │87.11.9 │廣三建設 │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38,350 │
│ │ │ │ │ │ │ │ │職員 │2.27,210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 │ │ │ │ │ │ │所得額1,587 │3.3,490匯入第一銀 │
│ │ │ │ │ │ │ │ │ │ 行台中分行 │
│ │ │ │ │ │ │ │ │ │ │
│ ├───┼───┼────┼────┼────┼─────┼─────┼──────┼─────────┤
│ │邱金葉楊淑瑤│ 1,670│87.4.10 │87.6.9 │ 69,130 │87.11.9 │廣三建設 │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41,200 │
│ │ │ │ │ │ │ │ │職員 │2.20,000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 │ │ │ │ │ │ │所得額35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柳月謝雪如│ 1,600│86.12.13│87.6.9 │ 66,240 │87.11.9 │廣三建設 │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36,740 │
│ │ │ │ │ │ │ │ │職員 │2.27,680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 │ │ │ │ │ │ │所得額1,610 │3.1,760匯入華南銀 │
│ │ │ │ │ │ │ │ │ │ 行台中分行 │
│ │ │ │ │ │ │ │ │ │ │
│ ├───┼───┼────┼────┼────┼─────┼─────┼──────┼─────────┤
│ │林小煥│楊淑瑤│ 1,670│87.4.10 │87.6.9 │ 69,130 │87.11.9 │廣三建設 │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24,710 │
│ │ │ │ │ │ │ │ │職員 │2.44,368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 │ │ │ │ │ │ │所得額3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廖淑芬林翠郁│ 1,670│87.4.10 │87.6.9 │ 69,130 │87.11.9 │廣三建設 │1.償還前貸 │
│ │ │ │(王天送│ │ │ │ │ │ 55,950 │
│ │ │ │ 170股、│ │ │ │ │職員 │2.12,501匯入上海銀│
│ │ │ │ 蔡青柏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 │ │ 1,500股│ │ │ │ │所得額2,29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14,620│ │ │ 604,759 │ │ │ │
├──┼───┼───┼────┼────┼────┼─────┼─────┼──────┼─────────┤
│ 復 │施偉光│李秀霞│ 1,670│86.12.13│87.6.9 │ 69,130 │87.11.9 │廣三建設 │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56,800 │
│ 興 │ │ │ │ │ │ │ │經理 │2.12,232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分 │ │ │ │ │ │ │ │所得額1,760 │ │
│ │ │ │ │ │ │ │ │ │ │
│ 社 │ │ │ │ │ │ │ │ │ │
│ ├───┼───┼────┼────┼────┼─────┼─────┼──────┼─────────┤
│ │張小華│蔡來儀│ 1,670│86.12.13│87.6.9 │ 69,130 │87.11.9 │廣三建設 │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47,690 │
│ │ │ │ │ │ │ │ │貨董事長 │2.21,365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 │ │ │ │ │ │ │所得額1,49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蔡來儀│張小華│ 1,670│86.12.13│87.6.9 │ 69,130 │87.11.9 │廣三建設 │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60,800 │
│ │ │ │ │ │ │ │ │貨副總經理 │2.8,185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 │ │ │ │ │ │ │所得額1,85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秀霞│施偉光│ 1,670│86.12.16│87.6.9 │ 69,130 │87.11.9 │廣三崇光百貨│1.償還前貸 │
│ │ │ │ │ │ │ │ │ │ 46,500 │
│ │ │ │ │ │ │ │ │課長 │2.19,104匯入上海銀│
│ │ │ │ │ │ │ │ │ │ 行中港分行 │
│ │ │ │ │ │ │ │ │所得額710 │3.3,520匯入第一銀 │
│ │ │ │ │ │ │ │ │ │ 行台中分行 │
│ │ │ │ │ │ │ │ │ │ │
├──┼───┼───┼────┼────┼────┼─────┼─────┼──────┼─────────┤
│合計│ │ │ 6,680│ │ │ 276,520 │ │ │ │
├──┼───┼───┼────┼────┼────┼─────┼─────┼──────┼─────────┤
│總計│ │ │ 25,680│ │ │1,041,279 │ │ │ │
└──┴───┴───┴────┴────┴────┴─────┴─────┴──────┴─────────┘
附表二:
┌───┬───┬────┬──────┬────┬────┬─────┬─────┬──────────┐
│單 位│借款人│ 保證人 │擔保品提供人│ 初貸日 │ 最 近 │ 借  款 │繳 息 日│ 借  款  人 │
│ │ │ │ (千股) │ │ 撥貸日 │ 餘  額 │ │ 職    務 │
├───┼───┼────┼──────┼────┼────┼─────┼─────┼──────────┤
│儲蓄部│李書凱│李道東 │ 黃明國│84.4.20 │87.10.30│ 78,500│87.11.30 │台中精機董事長 │
│ │ │黃明國 │ 1,291│ │ │ │ │(所得額6,160) │
├───┼───┼────┤ 黃明山├────┼────┼─────┼─────┼──────────┤
│ │黃明川黃明山 │ 843│84.4.20 │87.10.30│ 40,000│87.11.30 │台中精機經理 │
│    │ │黃德金 │ 黃明和│ │ │ │ │(所得額9,486) │
├───┼───┼────┤ 740├────┼────┼─────┼─────┼──────────┤
│    │陳朝宗│黃明和 │ 黃明東│86.12.24│87.10.30│ 80,000│87.11.30 │台穩齒輪經理 │
│ │ │黃奇煌 │ 1,100│ │ │ │ │(台中精機關係事業)│
│    │ │林秋菊 │ 黃明川│ │ │ │ │(所得額5,665) │
├───┼───┼────┤ 2,271├────┼────┼─────┼─────┼──────────┤
│ │林清坤│黃蔡三雲│ 李書凱│84.4.20 │87.10.30│ 79,000│87.11.30 │台中精機董事長 │
│    │ │盧美杏 │ 1,537│ │ │ │ │(所得額6,805)   │
│ │ │ │ 李權能│ │ │ │ │          │
├───┼───┼────┤ 778├────┼────┼─────┼─────┼──────────┤
│ │李道東│黃奇煌 │ 林秋菊│84.4.20 │87.10.30│ 80,000│87.11.30 │台中精機 │
│ │ │黃明東 │ 1,837│ │ │ │ │(所得額25,857)  │




│    │ │ │ 盧美杏│ │ │ │ │          │
│ │ │ │ 1,302│ │ │ │ │ │
│    │ │ │ 黃蔡三雲│ │ │ │ │  │
│ │ │ │ 501│ │ │ │ │ │
│ │ │ │ │ │ │ │ │ │
├───┼───┼────┤ ├────┼────┼─────┼─────┼──────────┤
│ │黃明山黃奇煌 │ │84.4.20 │87.10.30│ 40,000│87.11.30 │台中精機 │
│ │ │黃明東 │ │ │ │ │ │(所得額9,783) │
│ │ │ │ │ │ │ │ │ │
├───┼───┼────┤ ├────┼────┼─────┼─────┼──────────┤
│ │黃德金│黃明和 │ │84.4.20 │87.10.30│ 80,000│87.11.30 │台中精機 │
│ │ │黃明山 │ │ │ │ │ │(所得額7,596) │
│ │ │黃明國 │ │ │ │ │ │ │
│ │ │ │ │ │ │ │ │ │
├───┼───┼────┤ ├────┼────┼─────┼─────┼──────────┤
│總 計│ │ │ 12,200│ │ │ 477,500│ │ │
└───┴───┴────┴──────┴────┴────┴─────┴─────┴──────────┘
附表三:
順大裕股票擔保借款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借款人│保證人│擔 保 品│ 初貸日 │ 最 近 │ 借  款 │繳 息 日│ 借 款 人 │ 資 金 流 向 │
│ │ │ │(千股)│ │ 撥貸日 │ 餘  額 │ │ 職   務 │ │
├──┼───┼───┼────┼────┼────┼─────┼─────┼──────┼─────────┤
│ 營 │廣鑫國葛蓓蓓│ 4,380│87.5.22 │87.9.1 │ 160,000│87.11.1 │86.12.31投資│1.87.5.22撥款 │
│ │際投資│黃碧玉│ │ │ │ │ │順大裕公司 │ 124,000匯入上海 │
│ 業 │公司 │林政權│ │ │ │ │ │30,772千股 │ 銀行中港分行 │
│ │ │黃德峰│ │ │ │ │ │佔股權9.75% │2.87.9.1撥款 │
│ 部 │ │ │ │ │ │ │ │ │ 160,000償還前貸 │
│ │ │ │ │ │ │ │ │ │ 124,000另35,700 │
│ │ │ │ │ │ │ │ │ │ 匯入上海銀行中港│
│ │ │ │ │ │ │ │ │ │ 分行 │
├──┼───┼───┼────┼────┼────┼─────┼─────┼──────┼─────────┤
│合計│ │ │ 4,380│ │ │ 16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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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