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5年度,5號
TNDV,105,金,5,2017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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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5號
原   告 林秀棉
      徐寶金
      朱清燕
      黃郁惠
      黃忠慶
      張桂淵
      林桂珠
      高嘉呈
      林汝軒
      林易賢
      周怡婷
      馬忠
      張苒恩
      章朝益
      王麗娟
      賴淑英
兼上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劉清松
被   告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沛玲即吳雨靜
被   告 陳元忠
      劉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陳報就被告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因公司無侵權行為能力,不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主張)。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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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