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36號
TNDV,105,重訴,236,20170424,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訴人  郭政原
     郭冠良
     郭宸芸
     郭品均
以上上訴人與莊濬哲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部分之訴、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
判均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郭政原新台
幣拾萬元,給付上訴人郭冠良郭宸芸郭品均各新台幣肆拾萬
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
訴人郭政原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就上訴人郭冠良郭宸芸郭品均三人部分各為40,00
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四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